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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2014年06月11日09:08   來源:浙江日報

原標題: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審批。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堅決終止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停建並沒收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凡是超規模、超標准、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准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准、單位綜合造價標准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四十三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准。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第四十五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用房建設標准和本單位“三定”方案等規定的機構、編制、職數,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應當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四十七條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准佔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

第四十九條 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建設使用辦公用房。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佔用的辦公用房應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凡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准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和完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標准。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產品、設備。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五十二條 鼓勵黨政機關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准,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十三條 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的配置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加強對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十四條 統籌推進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積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 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條 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五十七條 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列入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的教學內容。加強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建設,積極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各類活動,增強干部職工節約意識,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責。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並進行。

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九條 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針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可以開展明察暗訪等專項活動。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省委巡視組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負責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二條 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文件、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合同等情況﹔

(三)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六十三條 推動和支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人大代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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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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