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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2014年06月11日09:08   來源:浙江日報

原標題: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有關規定,推進我省節約型機關建設,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征求到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准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從嚴從簡、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科學設定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四條 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佔、挪用、轉移、坐支或者私分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所得等非稅收入。

第五條 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第六條 建立健全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制度。申請項目資金預算應當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無績效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擴大績效跟蹤和評價范圍。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建立開支標准調整機制,嚴格支出報銷審核。

第八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准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序,加強採購合同履約管理。採購需求不得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得限制供應商競爭,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進行採購。

第十一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採購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控制度,對黨政機關差旅審批、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等作出規定。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三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四條 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人員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應由差旅人員自行支付相關費用,並按規定標准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劃,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

第十七條 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准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不得接受超標准接待,不得參加娛樂活動,不得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証券、支付憑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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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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