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成 唐亞林 謝寶富
下篇:當前干部下海引發的道德困境
無論是繼續從政為官,還是下海經商,都有得有失,由此形成所謂的“雙重趨避沖突”
主持人:近年來,黨政機關干部下海經商現象日趨增多,社會各界的評論此起彼伏。就下海干部來說,他們有何焦慮和困惑?
李春成:在集體主義利他主義佔據道德評價優先權和話語主導權的中國,辭官下海者必然體會到某種負罪感、不忠誠和自私。因此,他們由內而外感到道德虛脫,對自己的行為缺乏道德肯定。給人的印象是,盡管權利在他們那邊,他們卻因負罪感躲躲閃閃。其表現是不敢為自己的權利大聲辯護,甚至,有的當事人自己也未必真的確信,辭官下海是他們的權利。
對於干部來說,無論是繼續從政為官,還是下海經商,都有得有失、有利有弊,由此形成所謂的“雙重趨避沖突”,致使某些干部心猿意馬、猶豫不決。然而,真正令那些已經或意欲“下海”的干部感到焦慮和困惑的,不是這種個人利益得失之權衡,而是親戚朋友的不理解,社會輿論、相關黨政領導對於干部下海的各種評說和莫衷一是:有唱贊歌的,有唱反調的。
主持人:具體評說都有哪些?
李春成:有的認為這是新時代的新生事物,有的認為這不啻是時代精神的倒退﹔有人認為這有利於國家機構精簡,是對黨的政策的支持,有人認為這是對黨和國家的背叛和“忘恩負義”﹔有的認為這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和弘揚市場經濟倫理,有的認為這是一種“期權”行為,會擾亂市場競爭,影響很不好。於是,從當事人到親戚朋友,從社會輿論到官方意見,從新聞記者到專家學者,各執一詞,相互間充滿著道德分歧和倫理悖反。
還有人懷疑,下海干部中可能有兩種人:一是“洗錢”者,即利用下海將官位上以各種方式撈取的“黑錢”淨化。二是“權力兌付”者,即干部在“下海”之前已經用權力給足了老板們好處,懾於黨紀政紀法紀,沒有將權錢交易及時兌現,留待“下海”之后兌付已經談妥了的回報。於是,權力變成了一種“期權”。有人質疑:商業人才價值需要市場的檢驗和評估,有的辭官下海者憑什麼初來乍到就能拿50萬甚至更多的年薪?!如果假給,則有洗錢的嫌疑﹔如果真給,則難免期權兌現的嫌疑。
干部下海是一種敗德行為,還是一種社會進步
主持人:有人認為,干部辭職下海,不僅會給本地或本部門的工作造成被動,而且從人才培養、管理角度來看,對國家和集體造成的“隱性損失”也是巨大的。對此,您怎麼看?
李春成:這個觀點往往能得到很多人的共鳴,尤其是黨政機關干部和比較看重忠孝傳統的老百姓。他們往往比較強調“知恩圖報”、“從一而終”,強調“公”高於“私”、集體優先於個體、紀律超越權利。因此,干部下海就被視為缺乏組織紀律觀念、見利忘義、缺乏忠誠感。這種觀點的背后實質上是一種“官本位”、“政府本位”,似乎隻有“當官”才能為公共利益服務,隻有政府才是人民利益的唯一的合法的代表。基於這樣一種假設,干部下海就等於由公而私,等於拋棄公共利益專營個人利益。總之,持這類觀點者認為,干部下海是一種敗德行為。
與“敗德行為”論相反,有人認為,機關干部能辭官下海,本身就是一種進步。首先,干部下海是對“官本位”思想強有力的挑戰,對於人們解放思想、正確對待公共權力無疑是一貼好藥。其次,干部下海對於社會進步也有深遠的意義。此外,干部下海“對改造中國文人身上的官場人格是有利的”。通過這種典型的社會角色轉換,可以促進人們的價值觀念的轉換——由權力價值中心變換成金錢價值中心,深化對誠信價值的認識。
干部下海引起的組織管理困惑
主持人:干部辭職下海,給所在單位的組織管理工作帶來了哪些影響?
李春成:除個別以外,絕大多數干部下海都得到了原來所在單位的批准、組織部門的同意。實際上,組織領導的態度取決於他是怎麼看待和權衡干部下海的利與弊的。
最為贊成干部下海的,是那些為了發展地方經濟或精簡機構而出台“紅頭文件”鼓勵甚至強制公務員下海(經商、創業、打工)的地方政要﹔其次是那些“開明政要”,盡管他們並不出台文件或指示呼吁甚至強制公務員下海,但如果下屬自願提出下海,他們不是阻攔而是鼓勵和支持。譬如,習近平在任福建省省長和浙江省委書記時,對其下屬福建省信息產業廳廳長、黨組書記游憲生2000年的下海和浙江省地稅局總會計師徐剛2003年的下海,都持一種開明的理解和支持態度。在接受CCTV記者訪談時,習近平說,干部下海就業是他們的一種選擇權利,“政府對干部的選擇和干部對事業的選擇是雙向選擇”。
支持者試圖通過干部下海實現的目標,譬如地方GDP的增長、民營經濟的發展、官員觀念與知識的更新、市場經濟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提升、機構人員的精簡等,也都是反對者所欲求的。然而,反對者主觀預測和臆測的各種損失和危害,如精英人才流失、影響市場公平、洗錢、權力期權化、權力資本化等,也是存在的。
主持人:可見,干部下海既有利又有弊,鮮明的支持或反對態度都會遇到價值困境。
李春成:正因為鮮明的支持或反對態度都會遇到價值困境,所以,很多組織領導採取中立的態度,其基本做法是“盡量挽留但不強求”。然而,這種態度最多隻能從心理上安慰態度持有者,比較消極和被動。而且,除非組織領導真正能夠將干部下海的利弊等量齊觀(置之度外是不可能的),否則,不是中立,而是傾向於反對的無奈。從責任的角度來講,中立者也許能免除其“主觀責任”,但“客觀責任”還是難免。因之而起的是與支持者或反對者同等的客觀價值權衡,和一個特別的主觀倫理困惑:“我既未支持也未反對干部下海,為何要我為干部下海承擔責任?”
所謂的“公共資源私人化”並不足以証明禁止干部下海的正當性
主持人:對於干部辭官下海的動機和目的,社會上流傳的那些揣測,是否都有其合理之處?
李春成:干部下海不啻是對我國政治與行政體制,尤其是對干部管理體制的一種挑戰。批評者對於干部下海的指責,有些強詞奪理。干部下海“洗錢”或“兌付權力”,即使存在,也並非由干部下海所引起的,下海只是其手段。所謂的“公共資源私人化”也並不足以証明禁止干部下海的正當性,因為幾乎任何一種職業經歷對於從業者都是一筆資源,我們為何禁止社會中其他人其他職業間的自由轉換呢?
主持人:這麼說,下海經商就是公務員的一項自由權利,下海不下海應該由公務員自願選擇。
李春成:是的。價值多元、專業分工、社會分化、選擇自由、人口流動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特征,在這樣的背景下堵截或禁止干部下海不僅僅是對公務員正當權利的侵害,也不利於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並與時代發展、政治文明發展的趨勢相背。擇業自由不僅僅是普通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務員的自由權。因此,我們思考如何應對干部下海可能伴生的問題這一價值困境的邏輯起點應該是:承認下海經商或從事其他職業是公務員的一項自由權利。承認這一點不僅意味著反對派的立場是錯的,而且也意味著那種強制干部下海的做法也是錯的。作為干部的一項自由權利,下海不下海應該由公務員自願選擇。
唐亞林:現代社會是一個市場性社會。市場的自發創新精神是一個社會繁榮和諧的基石。既然如此,從事物質生產、商業生產乃至精神生產,與從事公共事務管理,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甚至沒有前者,后者也就變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謝寶富:“干部下海”是正常現象,也是好現象。它表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官本位”等封建傳統觀念已有所動搖,人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自由意識在覺醒,社會價值觀趨於多元化,社會生活自主面在擴大、自由度在增強,有利於我國經濟發展、政治改良、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
“為官發財,應當兩道”,既然擔任了公職,為公眾服務,就要斷掉發財的念想
主持人:我們應該如何做,才能消除這些不應有的道德困境?
唐亞林:2014年5月4日,習近平同志到北京大學考察,在與同學的對話中專門強調了“當官就不要想發財、想發財就不要去做官”的基本理念。2013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與中外記者見面時,就提出“為官發財,應當兩道”,即為政清廉應該先從自己做起,己正,才能正人,這是古訓,也是真理。既然擔任了公職,為公眾服務,就要斷掉發財的念想。
我認為,其根本用意在於斬斷由不受制約的權力引發的官商勾結、腐敗叢生的利益鏈條,消除由此而引發的整個社會價值觀扭曲和混亂的危害,從而為市場、為社會、為國家的有序與繁榮發展,締造源源不斷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機與活力。
李春成:發達國家中,公民在政界與商界之間的自由流動,是一種既平凡又頻繁的社會流動,但並沒有引起事實上的心理上的恐慌。原因在於,社會不僅有完善的用權監督體制,而且,任職與卸任也都在公開透明的制度環境中,無須為權力期權化擔心。
所以,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健全我們的干部管理制度。首先,應當加強對干部在位時的用權監督,從源頭上遏制權力期權化,使之沒有“黑錢”可洗。其次,強化辭職程序,切實加強干部的離任審計,切忌走過場、流於形式。可信的離任審計應當成為干部下海的必需程序之一。如此做,可以不讓有問題的干部逃之夭夭,也可以讓沒有問題的干部走得清清白白。最后,繼續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激勵機制,從事業和報酬上提升從政這一職業的吸引力,隻有這樣我們才能也才算真正留住了精英人才。一個消極但合法的留人辦法是,在不違背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勞動合同來規定服務期限。對於那些確實想另謀他職的干部,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利。
謝寶富:值得指出的是,商場如戰場,入場需謹慎。無論你是懷揣個人財富夢想,還是為了完成實業報國的宏願,辭官“下海”前都應仔細掂量自己的本錢(智商、情商、素質、能力、毅力、資源等)和潛在風險,而后決定是否辭官再出發。
(主持人:張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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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海”對干部意味著什麼
對干部而言,從收入上講,“下海”意味著放棄旱澇保收的、通常不是太高但固定的薪水,去追求帶有不確定性和機會性的、往往也更多的收入或利潤﹔從事業上講,“下海”意味著從較為安穩的、往往帶有公共榮耀的公職,變為以賺錢為第一要務的、私人化的職業﹔從身份上講,等於從掌權者、發號施令者變為被管制者、服從者﹔從價值上講,取代公共利益至上理念的是個人或企業利益第一的原則,取代集體主義情懷的是個人理想和抱負更為個人化的實現。
干部下海的“三年兩不准”規定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關於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重申:“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也就是常說的關於干部下海的“三年兩不准”規定。
美高官“棄政從商”的法律限制
美國聯邦政府高級官員離職后從事商業活動,在美國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美國政府也多次通過多種立法對高官“棄政從商”進行限制。早在1962年,美就通過了所謂《聯邦官員離職后生活法》,該法禁止聯邦高級官員在離職后1年內代表任何公司或機構與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門進行聯系或出面游說。如曾擔任項目經理或項目承包官的聯邦政府官員,離職1年后也不得到自己曾監管過的公司工作,特別是合同金額超過1千萬美元的項目。該法還終生禁止曾親自充分參與某個事項的前官員對相關政府部門的官員進行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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