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夫人”
在中國的語境和傳統文化中,“第一夫人”的概念不難接受。或者說,這個“第一夫人”的漢語翻譯本身就代表了中國文化的某種取向。和“第一夫人”概念相關的詞語,我們曾經使用過“國母”的概念。例如在一定歷史時期以及目前台灣社會使用的“國父”概念,用以稱呼“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與之對應的就是“國母”——宋慶齡女士。
其實,不管是“第一夫人”或“國母”的概念,其背后都有一以貫之的“家國”思維與互相指代的意味。也許,東方式的傳統文化就是認為,國家就是一個“大家庭”,作為家長的一方,一般是“男主外”,那麼對應的就需要一個“女主人”來“主內”:處理家庭內部的雜事、參與接待招呼客人,團結整個家庭以及扮演禮儀性、道德示范的角色。所以,中國古代一直以來對於“夫人”一詞是賦予相當的尊重意味的,一般主婦也以相夫教子使其獲得功名來獲得“誥命夫人”的稱號為最高榮耀。
從這些意義來看,我們在傳統意識中對於“第一夫人”總是具有某些特定的認知的,也在印象中對這一角色具有“站在身后、端庄賢淑、溫柔美麗”等的想象,並且要求她們只是“如此就好”,“不要逾越了規矩”。這種理念,是中國長期封建專制和男權社會的歷史發展的結果,也尤其突出反映在帝王之家。中國封建皇室的一個重要的明規則就是“禁止內宮干政”;但與此同時,我們卻也以“母儀天下”的道德示范要求,實際上希望作為“第一夫人”的皇后們發揮一些必要的積極的作用。
從中國歷史發展來看,可以說,雖然作為“第一夫人”的皇后(也有皇后缺失,皇太后或皇貴妃等扮演這一角色的)並不參與實際政治,但是卻也至少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她是內宮各種后勤雜務的最高領導,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辦公室主任、后勤總管的角色,對后宮的事情具有最高的處置權限。
其次,皇后還具有“尊榮”的意義。皇后需要作為皇帝這種“尊榮”象征的一部分,出現在重要的場合,諸如外交、恩典等。
最后,這一項作用能否發揮很大程度上則取決於皇后本人的學識、能力與態度,而同時往往伴隨著危險。那就是,皇后多大程度上、以何種心態發揮皇帝的“賢妻”和子民的“良母”的角色,對皇帝本人的朝政提出建議、施加影響。
在這一方面,歷史上並不乏典范,諸如朱元璋的夫人馬皇后、康熙皇帝的祖母孝庄太后等。但是內宮壞政,甚至是篡權奪位也並不罕見,尤其是前者。真正篡權成功的需要極高的政治智慧和能力,隻有少數成功者,例如武后成為武則天皇帝。失敗者歷史也許並不記載,但有名的可數呂后為首。
如果說這還是古代的故事,那麼近代以來最有名的“第一夫人”不能不說宋氏姐妹。一個是民國之父孫中山的夫人,被尊稱為“國母”;另一個是蔣中正先生的夫人。后者,真正擔任過“第一夫人”的實職,並被喜歡她的人譽為“永遠的第一夫人”。
討論宋美齡的歷史定位和“第一夫人”角色的發揮,當然有很多角度。可以說,她是真正融合了東方與西方對於“第一夫人”的看法的第一夫人。她曾利用權力庇護家族財團、左右人事安排,似乎有點封建家國傳統的某種流弊;但她也發起婦聯會襄助孤兒撫養和教育事業、親自到前線勞軍,在重要的外交場合陪伴左右,既是翻譯也是女伴,這是現代西方社會對於第一夫人的期待。
同時,歷史的特殊性也使得她的“第一夫人”角色並不限於此。宋美齡最愛的胸針是民國政府空軍的徽標,這是因為空軍的成立和發展凝聚著她的心血。宋美齡也曾在抗戰中隻身赴美,在國會發表演講,風華冠絕一時。更加具有實質意義的是,美國對當時中國政府的援助,雖然不取決於但也離不開宋的積極斡旋。
“第一夫人”的法政地位
歷史上的“第一夫人”,具有時代的特殊性,也因人而異,在角色定位上基本取決於個人的發揮。今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已經進入了有憲法的時代,完成了形式意義上的現代化政治建構。世襲集權的君主,換成了民選的總統或立憲主義下的君主。盡管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的稱呼和憲法設計各有不同,但是舊時代畢竟過去了。在這個意義上,來探討“第一夫人”,得有點法律規范的目光。到底“第一夫人”的法律角色是什麼?這是一種憲法意義上的慣例,還是國際法上的定位?實際中,“第一夫人”又可以如何理解?她將受到哪種意義上的法律規范?
國際法上對於“第一夫人”的角色定位,其實是包含在外交人員的概念裡。“第一夫人”能夠在國際法上得到法律定位,其實也依賴於憲法和政治制度設計層面上國家元首制度的發展。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國際法規范,國家元首是外交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國對外關系的最高機關,其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顯然,“第一夫人”就是作為國家元首的一部分存在的,其在外交慣例上角色定位的形成,實際上也還是國家元首的外交權、國事處置權或虛位元首的主權象征、國家尊榮的延伸。
在我國,“第一夫人”在外交上的角色發揮,也是跟國家元首的外交職權的憲法定位變遷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國家元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一夫人”也就是指國家主席夫人。
我國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制度歷經了多次變遷,從1949年《共同綱領》到1954年憲法,中間還經歷了“文革”時期兩部憲法的中斷和曲折,直到1982年憲法確定目前的國家元首制度。
最早1954年的憲法實際上規定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結合起來的集體元首制,后來經歷了國家主席的取消和恢復。1982年頒布的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元首的職權范圍,實際上賦予了對外代表國家、對內象征主權的現代國家元首制度,並且與我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權建設進行了緊密的結合。2004年修改憲法時,更是根據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元首外交實踐的經驗總結,從最高法源上明確了元首外交的合法性,在國家元首的職權范圍內寫入了“國事活動”條款。可以說,憲法的確立與發展,不僅使得國家主席能夠更好地發揮“元首外交”的重要職責,也為“第一夫人”作為“元首外交”的自然延伸和組成部分提供了法源依據。
此外,除了法律意義上的角色定位外,“第一夫人”同樣具有政治意義上的功能。例如,在西方國家,“第一夫人”還有可能被認為是總統幕僚的一部分。這一作用,尤其體現在競選過程中,“第一夫人”可能扮演總統候選人的分身,也充分利用其異性特質發揮出其不意的作用。輔助總統當選之后,“第一夫人”的角色發揮主要集中在婦女兒童權益、教育、慈善、扶貧、公共外交等領域,並且大多也只是象征性的。真正在這些領域推動立法、參與政策制定,甚至直接插手政府實際事務的情況非常罕見。
在這方面,美國歷史上最出名的“第一夫人”,第32任總統羅斯福的妻子埃莉諾·羅斯福算是比較特殊。人們不僅在外交場合能夠常常看到埃莉諾獨當一面的身影,甚至還有說法稱羅斯福新政其實就來自於埃莉諾的實地考察,而羅斯福政府的很多政策的制定,也都離不開埃莉諾的實際影響和參與。
其實,就如埃莉諾一樣出入政治舞台發揮作用,也只是一種基於其社會身份在政治語境裡的呈現,並非是固有的制度角色。各國也從來沒有法律明確界定“第一夫人”的定位和職權。所以,“第一夫人”是不可以任意發揮、不受制約的。
總的說來,在法治國家,對於國家領導人的角色和職責有明確的憲法界定和清晰的授權規范。“第一夫人”作為國家元首的延伸或組成部分,要受到憲法的規制。退一步來說,即使是作為幕僚非正式發揮作用,“第一夫人”也會和其他幕僚一樣受到普遍的憲法、法律約束。(曾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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