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新時期深化農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與35年前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中央歷次對農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較,《決定》關於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將再一次釋放促進農村發展的紅利。深刻理解和領會這些重要論斷的精神實質,是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一
第一,《決定》厘清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決定》明確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無疑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注入了強大動力。其意義主要有三。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不允許搞私有化,18億畝耕地紅線不突破,這是農村土地改革的底線和基本原則。二是在明確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基礎上,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三是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這將使農民對承包地和宅基地享有的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
第二,《決定》明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取向。《決定》圍繞三類不同性質的農村土地,明確了改革的方向和重點。對於承包地經營權,明確要在堅持保護耕地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對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明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對於農村宅基地,明確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對當前各地探索實踐中遇到的重大問題作出了回應,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決定》突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決定》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這是破除城鄉二元結構、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大突破,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就是要探索並解決如何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既保障基本農田和糧食安全,又通過合乎規范的流轉增加農民收入,同時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因此,它是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環節,是實現城鄉居民財產權利平等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加農民收入和財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更是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重大舉措。
第四,《決定》提出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系列舉措。《決定》以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為主線提出了改革任務和措施。如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選擇試點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