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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公布(全文)

2014年01月06日20: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財政部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准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准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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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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