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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公布(全文)

2014年01月06日20: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的住宿費限額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准。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准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准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准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分地區制定伙食補助費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參照所在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用餐等標准提出伙食補助費標准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准。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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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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