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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孟建柱

2013年11月25日08: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這是我們黨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深刻領會、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報告和《決定》精神,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深刻認識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意義

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司法保障。司法機關擔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神聖使命。當前,我國經濟社會處於快速發展的關鍵階段,各種矛盾和問題集中出現,機遇和挑戰並存,司法工作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響更加凸顯。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舉措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我國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沒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權威,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有效的執行。因此,保証憲法和法律得到統一、正確、嚴格實施,已經成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關鍵。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今后一個時期推進法治建設的重點。《決定》進一步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司法機關作為執行法律的專門力量,不僅自身應該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權力,保証公正司法﹔而且應該監督行政機關依法用權、公民依法辦事,推進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隻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才能在全社會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隻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才能實現長久穩定的和諧。當前,我國社會大局總體穩定。同時,必須看到,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社會矛盾高發的局面短期內難以根本扭轉,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發揮司法權利救濟、定分止爭的作用。多年來,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群眾廣泛認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的問題仍然存在,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司法權威。必須加大司法體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體制改革深度,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由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和我們國家政權的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公民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不斷增強,遇事“找法律”、“討說法”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的形式匯聚到司法領域,法律手段成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主要手段。人民群眾關注的權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義三大問題,都與司法密切相關。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求維護社會穩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要求實體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僅要求享有知情權、表達權,而且要求享有參與權、監督權。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已經變得十分尖銳,如何正確解決好這個問題,也是對我們黨執政能力的考驗。必須以時不我待、隻爭朝夕的責任感、緊迫感,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權的司法制度,切實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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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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