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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孟建柱

2013年11月25日08:5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三、始終堅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為確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彎路,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始終順應改革開放的潮流健康發展,始終隨著法治建設的步伐不斷推進,始終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呼喚同步深化,必須堅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堅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証。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司法體制的政治優勢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指導思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必須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司法體制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尊重人民首創精神,充分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充分體現人民群眾意願,從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公平正義問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評判,把人民滿意不滿意作為衡量改革成敗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司法制度,歸根結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國情決定的。世界上沒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立足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既認真研究和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體制﹔既與時俱進,又不超越現階段實際提出過高要求。

(五)堅持遵循司法規律

司法活動有其固有的規律性,隻有正確地認識、把握、遵循和運用司法規律,才能實現預期的改革目標。司法體制改革隻有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權威的要求,才能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進步作出應有的貢獻。

(六)堅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司法權力調整和司法資源配置,事關重大,必須依法有序推進。在落實各項改革措施過程中,既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穩步實施。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開。有的重要改革舉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法律程序進行,以確保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七)堅持統籌協調

司法體制改革必須立足於提高司法機關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使命的能力,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和其他部門、當前和長遠的關系,統籌司法機關上下級之間、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兼顧公正和效率,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既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政治建設、公民法律素養的要求,又適應司法職業特點,做到整體規劃、科學論証,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推進。

《 人民日報 》( 2013年11月25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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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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