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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

2013年11月16日08:3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第五,關於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推進協商民主,有利於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全會決定把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強調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要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規范協商內容、協商程序,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高協商成效。

  第六,關於改革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

  司法改革是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新舉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非法証據排除規則﹔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等等。

  這些改革舉措,對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健全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權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七,關於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反腐敗問題一直是黨內外議論較多的問題。目前的問題主要是,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

  全會決定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體現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規定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

  這些措施都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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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謝磊、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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