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倩雯
昨天,中國電子報原副總編輯常林鋒涉嫌故意殺人及放火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今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審后作出無罪判決,常林鋒被當庭釋放。之后,檢方提出抗訴。從2007年至今,此案可謂一波三折,在昨天二審開庭之前,已經經歷了一審被判死緩、發回重審、重審一審被判無罪、檢方抗訴等多個環節。
在二審庭審中,雙方最關鍵的爭論在於死者的死因是否能夠確定為人為,以及常林鋒是否遭受刑訊逼供。對此,檢方還提交了三份新証據。
焦點1:死因是否確定為人為
昨天的庭審並未對媒體開放。記者了解到,提起抗訴后,檢方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新証據。
在之前的庭審中,海澱分局法醫曾出具過《尸體檢驗鑒定書》和《法醫會診意見》兩份鑒定結果,但都未能肯定常林鋒的妻子馬某的舌骨骨折是外力造成的。而在昨天的庭審中,市檢察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重新鑒定,並得出“不排除其因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結論,肯定了馬某舌骨的骨折是外力造成。檢方還邀請了鑒定人出庭作証。
鑒定人表示,通過審查舌骨照片以及死者的尸檢照片,發現死者具有機械性窒息的尸體特征,結合死者氣管內沒有炭塵,能夠確定死者是死后焚尸。雖然其做出的認定是不排除,但結論還是有傾向性的。但常林鋒的辯護律師趙運恆認為,檢方新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因為在鑒定報告中的落款中出現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的“授權簽字人”這個名詞。另外,這份鑒定報告隻依據檢察官提供的法院的第一次有罪判決,表明法醫在鑒定時有傾向性。在他看來,至少應該將有罪和無罪判決都提供出來。
關於死者的死因,鑒定的結論是“不能排除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但意外死亡和猝死的可能性始終沒有徹底排除,因為馬某有暈血等病史。而檢方雖然確定因為顱腔內未見出血,以及心肺等器官外表未見明顯畸形,可以認定不是病理性猝死。但趙運恆請來的法醫証人証實,很多猝死病因如果不做切片的話,是不能做出認定的。此外,在尸檢中發現的“喉室粘膜淤血”等病理性改變,在機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況下都可能出現。
在昨天的庭審中,檢方還提交了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支持有故意放火嫌疑。但趙運恆認為,這份認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是死者為死后焚尸的法醫鑒定結論,但這違背了火災的認定程序。“說火災發展迅速,認定是明火,但証據明明顯示火災發展了約兩個小時才被發現。”此外,趙運恆表示,檢方並未走訪和勘查,未對當晚有人在樓梯間打麻將到午夜且兩人抽煙的事進行調查,未對私搭亂建的麻將屋以及亂搭電線進行調查,就莫名其妙排除了火災隱患。
趙運恆認為,檢方此次的新証據沒有新突破,不僅不能証明死者是他殺,更不能証明是常林鋒所殺。“我很有信心,不可能翻盤。”
焦點2:是否遭受刑訊逼供
雖然常林鋒曾做出過有罪供述,但他之后很快改口,堅稱自己無罪,同時指出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但檢方表示,常林鋒在整個供述期間,表現平靜,不存在刑訊逼供一說。
檢方指出,常林鋒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系統完整,符合邏輯,其對於案件起因、作案時間、作案手段、犯罪結果等情節的交代與其他証據能相互印証。在案件起因上,常林鋒供述本案系因馬某對待親屬態度惡劣,這與証人張某的証言相印証﹔在作案時間上,常林鋒供述放火焚尸時間系在2007年5月16日凌晨3時許,這與同單元住戶5月16日凌晨3時40分聞到樓道彌漫糊味的回憶相符﹔在作案手段和犯罪結果上,常林鋒供述其扼壓馬某頸部致其死亡后,再行放火焚尸,這與“死后焚尸,不排除被扼壓或掐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的鑒定意見一致。此外,常林鋒對於焚尸地點、尸體狀態、作案環境等細節的供述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相互印証,充分說明了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
對此,趙運恆提出,常林鋒在被抓之后的前三個月,並沒有做過有罪供述,始終稱自己沒有殺人。等三個月之后被刑事拘留,6名預審人員對其輪流審訊,如果常林鋒不承認,就對其採取暴力行為,加上其手的病情惡化,矯治手套又被沒收,常林鋒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其做有罪供述僅限於在預審期間,之后做出的全部都是無罪供述,直到現在。
趙運恆在法庭上要求常林鋒舉起兩隻完全不同的雙手,以此証明刑訊逼供的存在。“常林鋒今年3月被釋放后,經過多次手術,其在火場中被燒傷、畸形最嚴重的左手已經逐漸恢復基本功能,外形也慢慢恢復正常,右手還未來得及手術。兩隻手一對比,說明羈押期間至少沒有給予必要治療,而這正是常林鋒一直強調的公安以此為要挾非法取証。”趙運恆說,依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証據,這其中包括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讓被告人身體或精神遭受劇烈痛苦,違背其意願做出供述。
昨天此案並未當庭宣判。但趙運恆指出,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由於此案已經發回重審過一次,不允許被二次發回重審,這次高院隻能直接做出判決。
![]() |
相關專題 |
· 地方要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