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界定和問責將有章可循。16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出台《湖北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42種履責不當情形將被問責。省一級出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問責辦法,在全國尚屬首次,這標志著我省經濟責任審計問責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
近年來,我省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省共審計領導干部3514人,查出各類違紀違規、管理不規范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588億元,向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移送處理被審計領導干部37名、其他相關人員345名。《辦法》的出台,旨在增強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和依法行政意識,促其正確行使公共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辦法》共六章32條,分七個方面作出規定。在重大經濟決策方面,不經集體決策,或雖經集體決策,但決策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惡劣影響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執行方面,不經法定程序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違規改變土地用途,違規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方面,不履行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程序、不按照批准的標准和規模建設,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造成投資嚴重超概算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監督方面,違規應征未征財政收入,違規先征后返財政收入,隱瞞、截留、挪用、坐支、轉移財政收入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管理等方面,違規進行投資、融資、擔保、資金拆借等活動,造成企業資金損失、資產流失、重大潛虧等情形應當問責。
在履行職責方面,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與執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應當問責。(記者張珊妮、張茜、通訊員劉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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