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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三定”公布 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政委

2013年07月09日13:30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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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三定”方案陸續公布(滾動更新)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北京7月9日電(記者 姚奕)中國政府網今日發布國家海洋局“三定”方案。根據方案,國家海洋局設11個內設機構。機關人員編制為37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增設1名副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局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政委,紀委書記1名,司局領導職數44名(含總工程師1名,中國海警局副局長2名、副政委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機構領導職數1名)。

國家海洋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設立國家海洋局(副部級),為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專項海洋環境預報服務資格認定。

2.取消海洋傾倒廢棄物檢驗單位資質認定。

3.取消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

4.取消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審批。

5.取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省內縣際海域界線勘定職責下放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2.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海洋綜合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和科技創新制度機制建設,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促進海洋事業發展。

2.加強海上維權執法,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指揮中國海警隊伍,規范執法行為,優化執法流程,提高海洋維權執法能力,維護海洋秩序和海洋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調查、海島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以及海洋事業發展、海洋主體功能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經濟發展、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等規劃,推動完善海洋事務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機制。

(二)負責組織擬訂海洋維權執法的制度和措施,制定執法規范和流程。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維權執法活動。管護海上邊界,防范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處置海上突發事件。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負責海域使用、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調查測量以及涉外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等的執法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海上執法工作。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權限調查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等。

(三)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海岸線和沿海省際間海域界線勘定工作,組織起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使用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我國陸地海岸帶以外海域、無居民海島、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國家統一要求,組織擬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標准、規范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海洋環境監測監視和評價規范並組織實施,發布海洋環境信息,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六)負責擬訂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布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七)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海洋科技發展規劃,擬訂海洋技術標准、計量和規范,組織實施海洋調查,建立推動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

(八)負責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研究提出優化海洋產業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負責開展海洋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海洋事務談判與磋商,組織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極條約》等國際海洋公約、條約和協定,承擔極地、公海和國際海底相關事務。

(十)承擔國家海洋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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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姚奕、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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