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福建省政府同意,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7月15日《东南网》)
又到酷夏时节,有关高温劳动保护、高温津贴问题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特别是自2006年部分地区出现的一些劳动者在高温下作业中暑死亡事件后,要求修订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呼声此起彼伏。但由于全国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其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也有较大差异等原因,这无疑给全国性的高温劳动保护立法增加了难度系数。
让人高兴地看到:在国家修订立法还没有出台前,继2007年7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有关通知后,重庆、北京、广州、湖北等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性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纵观这些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等,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高温补贴是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也体现了用人单位对高温下的作业者人文关怀。毫无疑问,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调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固然值得肯定和赞扬。但笔者认为:针对当前的现实情况,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比调高津贴更重要。因为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这不,有统计数据表明,每年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这势必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如何把关心高温作业职工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考验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否践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要求是否认真执行?面对热浪侵袭,固然需要爱心和理解,但更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真心期待各地职能部门在参照物价变动情况调高高温津贴的同时,更需要加强对企业用工劳动保护的监管。如工会组织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更应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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