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
2016年12月27日13:2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六条“坚持节俭文明过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明确规定:“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12月25日新华社)
关于干部职工节假日“正常福利”,已是老生常谈。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可事实上,三年来,干部职工节假日福利待遇是越来越“不正常”,每当节假日来临,干部职工总会接到领导类似这样的短信“xx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发福利”。文件规定的是“不得乱发福利”,可在很多领导嘴里就变成了“不得发福利”,“福利”与“腐利”分不清,中央精神就这样被念歪了经。
这次又传来“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的福音,多少还是让人燃起享受正常福利的希望。可是,要如何把“节日福利可以有!”这个消息告诉领导,并能把属于自己的正常福利从纸上规定落实到手上呢?这就要看我们“据规定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节假日干部职工“无福利”,原因何在?说白了,还是领导担当意识不足,怕惹火上身,丢了乌纱帽。有领导就公开说“谁不想给大家发点慰问品,你有我也有,可如果搞砸了,承担责任的就是我一个人!”可以看出,这是发自肺腑之言,也是干部职工福利这道菜被无情端掉的主要原因。
其实,只要按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照章操作即可。
根据规定,干部职工可以享受正常福利的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厘清节假日慰问品的范畴。根据《通知》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这就很好把握了,只要节假日慰问品是“实物”,只要没有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就行。
弄清楚节假日慰问品金额。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慰问品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比如,“广西不超过1000元”,比如“重庆春节500元以内,国庆300元以内,其他节假日100元以内”,而四川“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
干部职工节假日正常的福利有没有,就看领导敢不敢担当。只要领导弄明白哪些节假日应该发福利,发什么,标准多少,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我们的福利就又回来了。
厘清边界,节日福利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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