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法院院长维权”似应更多些“阳光”

士心

2015年09月11日08:53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9月10日多家媒体报道:因有人在网上发帖,举报陕西华阴市法院院长受贿100万,法院院长向当地公安报警。华阴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举报人王某无证据支持,就在网络发帖诽谤他人,处罚王某行政拘留8天。这一消息很快引发关注。

事情梗概是这样:法院院长与王某是高中同学,院长爱人与王某还有亲戚关系。在北京开公司的王某,2010年10月回家乡搞房地产项目,并按要求在当地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投资方,所需资金据王某说实际上是当地一些人的集资款,其中院长还入股160万——院长则说是因投资人注册时没带身份证,借自己的身份证用了一下,从而否定了自己公务员经商的违法嫌疑。后来由于土地出让问题项目未能如期实施,真正投资人要求撤款并归还利息,双方有了债务纠纷,王某被判败诉。据院长说因王某被邻县法院列入执行黑名单、求他帮忙去除不成而诽谤,而王某认为院长为了其参股的公司拿到土地而耍花招逼他就范。

至于那100万,王某说在2011年,院长说其四妈的某民爆公司增资缺钱,向他借款100万。合作破裂后,王某想要回这100万,给院长爱人、某县检察院检察官打电话索要,遭到对方辱骂,愤而举报,同时贴出了100万汇款凭证和女检察官的辱骂短信。而院长对这100万说法前后似有不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说这笔钱“属实他是给人家还注册时的借款”,而在他网上贴出的《这次我不再沉默》自述中,说这是因实际投资人要求王某归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王某支付了100万到对方指定的民爆公司账户。不过,在同篇文稿中,院长又说王某举报他的另一原因,就是王某想讨回汇到民爆公司的100万元!

9月10日,华阴市法院官方微博贴出了《关于王某网络诽谤院长某某某有关情况的通报》,并附有4份材料。一是某民爆公司2010年10月汇给王某的100万元凭证,二是王某汇入民爆公司的100万元凭证(即王某公开的那份),三是华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是院长所写《这次我不再沉默》的剖白。剖白说:“按理说他诽谤我,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很正常,但在这个新媒体时代,由于他是社会人,我是法院院长,一旦发生摩擦,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舆论导向对我不利。鉴于此,我决定不再沉默,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这份剖白的确道出了新媒体时代的实情。发生争议时,一般情况下,占有公权力、强势的一方,必须做出更多解释与说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供公众审视与评判。然而在这一事件中,尚有许多值得质疑之处。首先一方当事人是法院院长、爱人为检察官,报警请当地公安办案,那就需要出示更令人信服的证据。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说:“王某本人自述该100万元系某某某以为他人增资借款为由索要,王某本人不能提供某某某索贿的直接证据,其在网站上发贴称某某某索贿一事无证据支持”。若在一般人,无直接证据就发帖,或即可以处罚。但因涉案人的特殊身份,这有汇款凭证的100万到底因何而汇、什么用途,理应查明。且决定书规定,如不服本决定,还可“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不服就到院长所在的法院打官司去!

华阴市法院官微倒是提供了一些证据:民爆公司此前给王某汇过100万元。如果这就是当时的集资款,一往一来,倒也说得过去。但在院长口中,前后说法不一,甚至在同一篇剖白里,两者也对不上:既然是集资款被原主要回去,王某为什么居然还想讨回来,且因讨回不成就愤而举报,这不合常理。而王某所说民爆公司的主人是院长的四妈,到底属实与否,民爆公司与院长有无关系,也没见做出解释。至于投资人居然借院长身份证存160万元入股,也属匪夷所思,需要查明。此外,院长个人与他人有纠纷,严格说不属于法院的公事,以法院官微发布通告,似有公器私用之嫌。况且官微还不厌其烦地转贴别人表示支持的帖子,更觉观感不佳。相反,受命处理此事的华阴市公安官微却若无其事,一字不提。

正如这位法院院长所说,在新媒体时代,执法者当自身利益遭到侵害时,也应选择依法维权,避免心怀叵测的人利用舆论监督伤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须牢记,握有公权力者维权,更要依法依规,更要“阳光”一点:公开更多有说服力的证据,公开一切可以公开的事实,消除一切可能引起误解的疑点,公众才“自有公论”,执法者依法维权才不会有负面效应。

更多精彩内容请见“士心热评”专栏:

网评精粹:


预防节日腐败须做“三件事”

干扰组织审查不过是“垂死挣扎”

干部勤“保鲜”节日才不会变味

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是场硬仗

反腐败岂能受奇谈怪论所牵绊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黄策舆、谢磊)
相关专题
· 作者文集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