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于近日由人民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书中收录作者在1990年2月26日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其中谈到:“我们是执政党,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还没有做到在法律面前党员和群众一律平等,总是‘刑不上大夫’啊。对这个现象,人民群众非常不满。”
应该说,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不可否认,我国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的确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长官”意志浓厚,“特权”风气盛行。有的认为法治无用、法律程序麻烦,习惯于使用人治方式;有的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随心所欲;有的简单地把法律当作专政的武器,视法律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不是对自己的约束,认为法律管不着、管不住、管不了自己。
之所以造成一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从根本上来看,是由于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思维和习惯,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甚至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所谓的“领导指示”来治理社会、处理问题、谋取私利。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治理念的缺失。
事实上,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示范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理念的强弱,不仅影响其个人的发展,而且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这就决定领导干部更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执行法律,不能谋求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要时时事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约束自己,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自己处事立业的基本要求,自觉用法律来规范手中的权力,善于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经得起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过去封建社会那种“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早已一去不复返。谁敢挑战法律的权威,谁就要关进法制的牢笼。要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领导干部就要把全部活动和一切行为纳入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时以法律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法律约束自己,使法律成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逾越的“雷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不动摇,自觉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不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真正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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