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起各界关注。其中提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而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等重大事项进行抽查。该草案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5月31日。(2013年5月8日南方日报)
反对腐败,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长期以来,预防职务犯罪,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强调的比较多。但是,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现阶段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成体系,实施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在开展工作时,经常会碰到依据不足、手段单一、刚性不足、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整体合力。广州市面向社会征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可以看作是充分发扬民主、全力预防职务犯罪的务实之举、创新之措,值得肯定并为之喝彩。从“草案”的一些焦点条目来看,在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节点”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于财产申报不实官员将被停职的规定,可谓下了功夫、动了真格,对于筑牢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制度法网,具有十分重要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毋庸置疑,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出台条例是好事,尤其是将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纳入预防职务犯罪范围。以前主要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涉及得不多。但是,要想真正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必须硬化制度条例的执行,切忌有例外、讲特殊,要坚决杜绝“下不为例”等讲人情、徇私情的现象发生。
应该说,对于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有关的制度条例不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制度或条例,大而化之、笼统含糊的比较多,无论是在文字的表述方面缺乏严密性,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缺乏可操作性,都给人一种想用用不上的感觉。就拿建立和落实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来说,到底什么人、什么方面需要公开、必须报告,有时连具体的职能部门都不明白、不清楚、不掌握,导致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走过场的多,而即便有的党员干部在财产公开、事项报告的时候存在所谓的“不实”、“隐瞒”等情节,也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以“下不为例”来教育一番而已。如此的制度条例执行,也只能是形式上好看,并不能真正起到规范从政行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
“下不为例”,听起来似乎是在警告,是在敦促。但是,“下不为例”中所说的“下”未必就是下一次,说不定还有下下次、再下次。也就是说,这样的警告敦促,往往会被当成敷衍塞责、问责不力和一些干部逃避制裁处罚的“狗皮膏药”、“创可贴”。按理来说,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不碰法律红线,但是,单靠官员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防范,毕竟不是万全之策,必须要在外力、外因上广积粮、密织网、严防范。而任何外因总是通过内因发生作用的,他律也总是依托于自律来产生效果的。他律不严、不强、不狠,势必就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官员有可乘之机、侥幸之想。在预防职务犯罪问题上,一旦打了折扣、打了和牌,便会使制度条例失去严肃性,也就不可能真正促使官员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道上走得正、走得好、走得稳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例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十八大报告还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下不为例”,说到底,就是一种特权、例外,就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也许有人会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是可以犯错误,但是作为党员干部,有些错误是坚决不能犯的,不要说犯第二次、第三次了。尤其是在对于权力的制约、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上,更不能寄希望于第二次、第三次。这就要求在条例的制订上,要做到广覆盖,不能给执行留有疑问、存有漏洞,必须细化规定、硬化执行。另外,出台条例,不但要能防住公家人,还要考虑防私人老板。目前对私营企业之间的行贿受贿有些网开一面,处理起来也不会特别重,这方面应该学香港,公私都要防。要建立“污点行贿人”制度,单位或个人因招投标等事务行贿后,监察机关要记录在案,并影响到以后的交易活动。通过全方位的防控,让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次权力运行,都没有例外、杜绝特殊。
预防为主,杜绝“下不为例”,还必须依靠惩戒倒逼。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并统筹协调、通力合作;另一方面,要教育、监督、制度一齐上,预防、惩治一起抓,从而真正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使权力只能为公,不能为私,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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