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河南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后3年间,杨志辉虽但未被开除公职,反而调任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无独有偶,该局副局长许新也曾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但却仕途畅通,先后担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并最终升任副局长。(据5月9日《 中国青年报》)
在公众的印象中,“带病提拔”早非新闻,但“戴罪提拔”却见得不多。2007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而,现实生活中,但凡国家工作人员因罪被法院判决后,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此人的“铁饭碗”没了,接踵而来的就是依据法律判决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党纪、政纪处理。如此,庄严的法律才会让人敬畏。
可在河南固始县国土局,本应捆绑在一起的法律、党纪、行政处罚,竟然异化成了“三选一”,两名获罪官员虽但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公职未被开除,工资照拿不误,反而还得到提拔重用。这样的咄咄怪事在固始县出现“现实版”,让人大跌眼镜,露出的不仅仅是当地“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羞”,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等条文在“接地气”过程的“羞”。
细心的人们注意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到第47条对处分的程序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均作了明确规定。此外,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或任用干部,也要经过谈话、民主推荐、民意测评、考察、公示等环节,还有纪委进行“把关”。如果严格按照流程走下去,怎会让两位获罪官员轻松逃过监管、毫发无损,进而出现“戴罪提拔”这样一“错”就长达多年的“失误”?
让人欣喜的是,在舆论曝光之后,当地有关部门迅即作出了回应:固始县委调查组已责成县国土局于5月3日对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5月5日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开除杨志辉公职及党籍;5月6日,许新的县国土局党委委员职务被免,副局长试用期被终止;与此同时,该县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闫其友因未能按规定对杨志辉案进行“法纪衔接”,工作失职,现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更应该封堵漏洞、呵护“羞”处。如果不查找“案件宣判几年了,单位看不到判决书”的真正原因,如果不撇清相应各方在“戴罪提拔”事件中的关系、责任甚至猫儿腻,如果不加强纪检、人事、司法、组织部门之间的衔接,如果当地行政和党政权力依然强势,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为儿戏,类似的“戴罪提拔”还会上演“连续剧”。“下回分解”如何,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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