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新京报》报道,近日工信部对外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出售和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违者很可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金,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就是财富。个人信息之所以成为商品,就源于依附在信息上面的个人信息、居住信息、身份信息,可以为某些人带来隐形财富。
有了这种经济诱惑和利润鼓动,再加上国人的信息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缺乏严格、细化的信息保护法律,个人信息泄露就会时有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这一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实践中,仍不好执行和操作。诸多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仍然不会受到严罚,信息买卖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最典型的是,有大型知名通讯公司将已经被淘汰的小灵通信息平台租赁给短信群发公司,任由短信公司给群众制造大量垃圾短信,因为平台中,有大量的用户信息,租赁公司当然愿意干。这些通讯公司为何如此肆无忌惮?还不是缺乏威严的法规处罚、刑罚处罚吗?
自觉慎独的信息保护意识,仅靠“倡导”是不行的,还需要“惩罚”和“重罚”。所以,看到《规定》中的重罚条款,甚至是刑罚规定,感觉这才是对信息买卖最好的打击。违规者只要触犯了条款,就严惩不贷。如此一来,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就会受到抑制和终结,动辄出卖个人信息、乱发信息的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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