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委原书记罗荫国被双规之后,调查出贪污受贿16亿人民币,而且情妇100多位。在接受调查期间,罗荫国说:“要说我是贪官,说明官场都是贪官!你们凭什么专整我?你们有本事,真让我交代,那我能交代三天三夜甚至三个月三年,我能把茂名官场翻个底朝天!”“你们以为我是贪官,关键,谁不是贪官,你们能说出一个我这个级别的不是贪官的吗?全中国,我这级别的,有一个不是贪官的吗?中国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吗?中国不就是贪官查贪官,腐败分子反腐败吗?难道这个还要我告诉你们?”“像我这样级别的,谁不能供出来百十个人?这太平常了!”“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没想到今天会轮到我的头上。”“我在县委书记这个职位上,在时下的社会环境中,不犯罪是不可能的。因为我除了有自己的价值理念,还有一个众人实行的潜规则。”
罗荫国作为市委书记为什么能说出这样的话?笔者以为,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没有受到有效监督是问题的主要原因,我们的反腐没有建起有效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出现“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平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法律监督为时已晚”等尴尬局面。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并不能说明我们缺少实施监督的办法和手段,相反,党纪国法作出的相关规定非常之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明确提出“一把手”是监督重点,并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从监督主体上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是专职监督机构,各级人大、政协对党政干部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媒体、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可以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检举。既然在监督上“有法可依”,监督的主体又多种多样,为什么“一把手”仍频繁“落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相当部分的监督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形同虚设。囿于现实国情,不少监督主体要监督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难上加难,甚至根本不可能。以茂名市而言,且不说平头百姓监督市委书记、市长形如笑话,党政圈内人要实施监督也难度极大。具体讲,广东省委、省纪委领导远在广州,想时时“看住”市级干部不太可能。不少领导干部还有这样一种认识:既然省委将管理几百万人口的重任交给了书记、市长,就得有“基本的信任”,放手让他们干事,有点小毛病、做事出点格似乎也可原谅。近年来,不少市委书记、市长的贪污受贿案件,都是在中纪委相关部门直接推动下才得以查处的,这是对少数地区“上级监督下级也难”现象的最好佐证。再看同级监督。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有权对同级党委的领导人进行监督,但事实上,纪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纪委书记、监察局长的任职,市委书记有相当的“说话权”,纪检干部的工资、住房、子女上学与就业等现实问题,都要在本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你叫纪委书记、监察局长如何放心大胆地监督市委书记、市长?党务、政务不真正公开,群众不知情,老百姓又将如何监督?等到问题不可收拾时,法律监督为时已晚,又将如何保护党组织多年培养的干部?
一些专家提出,要想有效监督住“一把手”,首先应该对现行的反腐监督机制进行改革。一些人提出,应该像海关等部门一样,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纪检干部只受上级纪检机关领导,工资、住房、福利等与地方政府无涉,成为一支独立的外部监督力量。这种提议与党章等现行党内法规相悖,暂无实现可能。还有些专家建议,综合借鉴美国、印度、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设置经验,成立中央反贪局或国家反贪总局或廉政公署,形成一支各级“一把手”无法左右的强大的专职监督队伍。这些构想只是一家之言,但其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有效监督“一把手”,还必须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有效分解和制衡。在当前党委议事执行合一体制下,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要分权,先得析权,“一把手”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哪些事情,先要搞清楚,不能有封建官吏思想,以为我当个县令、知府,这一亩三分地上大小杂事都归我管,我说了才算。在分权时,关键要分清哪些是决策权,哪些是执行权,哪些是监督权,这三种权力绝不可集于“一把手”一人之手。其次,对“一把手”行事要在程序上作严格规定,特别是对重大问题作决策时,必须严格“走程序”,哪一道都不能少,次序也不能乱,防止“一把手”暗箱操作,搞“猫腻”。再有,在重大决策上,要以党委全委会票决为主,必须由常委会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决不允许“一把手”先说话,其他人跟着喊好。说到底,这些分解和制衡“一把手”权力的事,不可能由“一把手”本人提出并实行,必须成为一种制度来强制实行。反腐败,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制度。
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明确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作出反腐败问题解决不好会亡党亡国的重要论断,表明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能管住“一把手”,乃党之幸、国之幸、民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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