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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规范旅游市场  保护合法权益

2013年04月28日08: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这样一部规范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明确旅游市场规则的综合性法律,可谓正当其时。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是没有烟囱的“工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

然而,面对旅游业飞速发展的大好局面,我国却一直没有一部规范、监管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法。旅游法的出台,顺应了旅游业的发展要求,必将对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旅游法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从纸上落到地上。

景区门票过高、“零负团费”、恶性竞争……当前,社会公众对旅游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强烈。刚刚通过的旅游法,顺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如何治理旅游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景区门票过高的问题,旅游法规定:门票及其他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这些条款为景区门票价格的管理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增加了控制景区门票上涨的程序,从而使景区门票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

针对“零负团费”、恶性竞争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既解决了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明确了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务之急是既要立即着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将法律的宗旨和原则变成实施的细则,又要做好旅游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法律规定为社会各界所掌握,为旅游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

(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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