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义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但却像‘小鸡啄米’一样,具有连续性、经常性。”1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剖析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原局长刘兆义案时对记者说。(据1月15日《检察日报》)
记得有人曾经这样为贪官画像:总是背着一只无底的大口袋,当口袋鼓鼓的时候,他不是坐在舒适的办公室,而是走向了监狱或是地下。刘兆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刘兆义案再次表明,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心莫歪,歪心必作恶。贪污受贿就是搬石头打自己的头、砸自己的脚。据长春市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1年,刘兆义利用担任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局长、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便利,侵吞公共款物折合人民币19.9万元;多次为多名请托人谋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858.6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1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6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143.5万元;并对家庭财产人民币329.9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办案检察官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位8年收受贿赂800余万元。刘兆义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干部腐败的特点,值得警惕。
在笔者看来,办案检察官的提醒,确实值得我们警惕。古人有云,“山不在高,有仙则名”,看看如今的“小官员大腐败案”,真可谓是“官不在大,有权则灵”。因为事实早已表明,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滥用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没有什么“大小多少”之分,与“级别高低”也不直接挂钩。只要权力有“缝”可钻,监督流于形式,小权力失去了监管,就容易滋生腐败。
可以说,像刘兆义这种“小鸡啄米”式的受贿,在基层大有存在。刘兆义不是第一人,也不可能成为最后一人。正因如此,办案检察官认为,随着城市不断扩建,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而与此相关的权力大多掌握在基层一线科长、处长、局长、乡镇党委书记等人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如此说来,我们反腐的“慧眼”既要盯住“大老虎”,也不能忽视那些犄角旮旯里的“小老鼠”。因为他们虽然职务不高,但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并不小,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他们干起坏事来更是“得心应手”,于无声息间干出骇人听闻的“大贪”来,并不鲜见。尤其是因为他们官小,其贪腐行为往往也就具有了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不容易被人们所察觉,延长其潜伏期。
所以,我们必须从制度上、管理上、源头上、惩治上加以遏制、打击、预防,让像“小鸡啄米”一样的受贿官员,无生存土壤,无生活空间,无藏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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