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
根據《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但湖南益陽桃江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尹楚奇卻以專職律師的身份出現在長沙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公示信息裡。6月22日,桃江縣委政法委証實了其政法委副書記的職務,他所挂靠的律師事務所也証實了他的律師身份。記者發現,尹楚奇在政法委的分工是聯系檢察院,而在律師事務所既從事刑事辯護,也代理民事官司。
一面是政法委副書記,一面是執業律師,尹楚奇這種錯亂的身份“混搭”,不僅荒唐,更在兩個職業身份上同時構成了違法——既違反了《律師法》“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的規定,也違反了《公務員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禁令。
尹楚奇這種“混搭”身份的獲取過程同樣存在雙重違法——既涉嫌以虛假資料騙取執業律師資格,同時又涉嫌“欺騙組織”——尹楚奇此前提交的申請執業律師材料顯示,“其沒有職業,包括其老婆也沒工作”﹔桃江縣委政法委書記劉武則表示,對尹楚奇的律師身份一直不知情。而依據《律師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尹楚奇可能會同時失去兩個身份,並受到相應的處理。
更重要的是,除了批評尹楚奇雙重身份的違法性,還必須追問:在這兩種身份背后,是否存在其他違法濫權行為?比如,是否利用政法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其在律師執業過程中牟取私利?尹楚奇曾在其供職律所的一份資料中自述:“2009年開始正式專職律師執業,6年來代理各類民商事案及刑事辯護案件80余件,因之前從事法律工作,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現對各類法律案件都能熟練辦理。”考慮到作為政法委副書記的尹楚奇“分工聯系檢察院”,此前又曾任職“桃江縣法院副院長”,這所謂的“深厚法律功底”“熟練辦理”,究竟是基於律師的職業素養,還是依仗其公職身份,值得懷疑。
公務員與執業律師之所以不可兼得,就是為了避免對兩種職業同時造成傷害,不僅傷害公務員職業的廉潔性,也會傷害律師職業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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