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常回家看看”被正式寫入條文。新修“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經常看望或問候。新浪微博關於此話題的討論在24小時內已有55374條搜索結果,有的網友認為老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也喚起了大家對老人的關愛。也有的網友提出質疑,表示很多上班族來說路遠假少,“常回家”實在不容易。(7月1日人民網)
每當聽到《常回家看看》這首歌,我的腦海裡都會浮現出父母衰老的身影、有回家看看的沖動。孝敬父母是為人子女最基本、最起碼的道德素養。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十月胎恩重,三生報答輕。對於父母的恩情,我們常回家看看這點小小的要求又算得了什麼呢?然而當孝敬父母需要入法、看望父母需要強制之時,我們不禁要問,這究竟是道德墮落了、還是法律更先進了?
孝敬父母,看望父母本是人之本能、人之常情。然而親情入法,卻讓人不由得感到有些別扭,這也難怪會引來如此強烈的爭議。其實,對於是否應該孝敬父母,是否應該常回家看看這一點無可爭議、也沒人否認。從爭論的問題來看,主要集中在法律如何規定不常回家犯法,多長時間不回家犯法,這個“常”字是一個星期、兩個星期還是一個月、兩個月,一年、兩年?在遠方回不了家怎麼辦、公司不給假怎麼辦、買不到車票怎麼辦?如果長期守在父母身邊,工作又怎麼辦、一家人的生活又怎麼辦?法律真的能解決子女不回家看看的問題嗎、法律真的能解決孝敬問題嗎?
種種疑問,都是我們需要解答和思考的問題。法律制定,並不是制定出來就完事了,這些現實問題不能回答或解決不了、也將是一句空談。我們深知,法律的作用是在於督促,必要時候採取強制措施。對於那些真正不守孝道的人、採取強制性措施是有必要的,能督促他們多關心老人、孝敬老人。但對於那些想孝敬父母、想常常回家、想留在父母身邊卻因種種現實原因而不能的人,又該怎麼辦?
古人雲:“父母在,不遠游”。然而在今天這個時代,我們要上班、要出去找工作、要出去打工養家,父母在不遠游是不可能的。法律規定“常回家看看”,體現的是對老年人的關懷,是一種人本情懷,也是我國老齡化越來越嚴重趨勢的無奈選擇。我們不在家、不正父母身邊時,常常打個電話問候一聲是可以做到的。條件允許,也要經常回家去看看父母。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勿等到父母不在、想要行孝道而不能的時候再后悔。那時你的所謂眼淚和悲痛,都將毫無意義。孝敬父母,需要的是那一顆孝敬的心,而不是法律強制。(王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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