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各級黨組織必須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各級組織部門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為考察識別干部的重要條件。(2月25日《人民日報》)
應該說,領導干部是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組織者、參與者和示范者,其法律素質的高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強弱,直接決定著其依法管理、依法決策和依法辦事的水平。特別是在當前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背景下,強調領導干部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顯得尤其重要。可以說,領導干部要帶頭依法辦事,是適應黨領導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是依法執政與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不可否認,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既有無法可依的問題,也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而有法必依等法律實施的問題是主要問題,具體表現為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淡薄,“長官”意志濃厚,“官本位”風氣盛行。對於社會主義法治,有的採取虛無主義態度,認為法治無用、法律程序麻煩,習慣於使用人治方式﹔有的採取工具主義態度,認為法律僅僅是一種工具,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棄之一旁,隨心所欲﹔有的採取實用主義態度,法律對本人、本單位、本部門或者本地方有利的,就依法辦事,否則就將法律束之高閣﹔有的簡單地把法律當作專政的武器,視法律為治理老百姓的工具,把法律主要用於對人、而不是對己,主要用於治理百姓、而不是治權治官。
造成一些領導干部法治觀念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根本上來看,盡管“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雖已提出多年,但是與法治格格不入的舊思想仍然存在。一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處理“法治”與“人治”的關系,奉行“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思維和習慣,把法律看作貫徹自己的意志的一種手段和工具,對自己有利時,就搬出來用一下。對自己不利時,就擱在一邊。有的甚至把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完全撇開了法律的規定,用所謂的 “領導指示”來進行治理社會、處理問題、謀取私利。長此以往,必然造成領導干部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治理念的缺失。
正因如此,堅持依法辦事,是當前擺在各級領導干部面前的一個緊迫而嚴峻的課題。領導干部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培育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將自己的全部活動納入到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時以法律來規范自己,事事以法律約束自己,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自己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使法律成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的不可逾越和侵犯的“雷池”。要強化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嚴格依法辦事、嚴格依法行政。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堅決摒棄“當官做老爺”的封建惡習,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化公仆意識,樹立依法為國家服務的法律意識,決不公權私用、以權壓法、以言代法。要正確處理“法”與“權”的關系,堅持“法”大於“情”、“公”大於“私”的原則,經得起情與法、錢與法、權與法的考驗,明確自己手中執掌的公共權力不僅是治理國家、調控社會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務社會、保護每個社會成員享有自己權利的手段之一,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千方百計改善民生,切實把科學發展的成果體現在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上,體現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上,體現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上。
理念決定觀念,法治高於人治。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關鍵在領導,重點在落實。各級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的改革進程中,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必須帶頭依法行政,善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深化改革、推動發展、維護穩定,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良好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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