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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立法工作条例【3】

2017年05月11日13:59    来源:解放军报

原标题:军事立法工作条例 - 解放军报 - 中国军网

  第四章 起草与呈报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单位党委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起草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立法调研论证,讨论确定法规制度的起草原则、重要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推进立法进程。

  起草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承担部分起草任务,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起草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前参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采取书面、网上以及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官兵的意见。

  涉及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的立法项目,经中央军委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先行试点试验。

  第二十四条 起草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需要上级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题论证,提出具体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上级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连同说明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加盖公章,按期回复。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合理吸收有关单位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当在呈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完成起草后,应当及时呈报审批。呈报审批的草案应当经单位党委审议,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以单位名义呈报;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呈报的,由联合呈报单位主要领导共同签署。

  呈报单位审议拟呈报审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前,由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进行审核;审议时,由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呈报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附送草案说明、发布命令或者印发文件代拟稿;发布或者印发后需要公开宣传报道的,还应当附送新闻稿。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起草依据和简要经过;

  (三)总体考虑和把握的原则;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五)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协调结果;

  (六)关于发布或者印发的建议;

  (七)宣传报道和贯彻落实工作的考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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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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