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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1日13:3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把握《决定》精神,明确依法治省总体要求

(一)认清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纲领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法治吉林建设的意见》,法治吉林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们面临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机遇,全省上下正紧紧围绕实现省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总目标,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更扎实地做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不断开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吉林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目标是,按照中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吉林。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提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民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推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坚持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吉林,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领导依法治省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吉林实际出发,立足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结运用成功经验,借鉴外地有益成果,探索形成具有吉林特色、有效管用的法治建设方式方法。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宣传、增强宪法意识的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信仰宪法、敬畏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执行国家宪法日制度,广泛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凡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向宪法宣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行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推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制度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制度。

(二)完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省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法规立项、法规起草、立法决策中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作用,落实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草案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中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行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与公众意见反馈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社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做好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准备,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相应调整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制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实施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和立法评估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扩大人大代表和下级人大的立法参与,健全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逐步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分重点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注重征求基层代表和相关领域、相关行业专业代表意见。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建立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实行立法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限期反馈机制,完善立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完善立法审议和表决程序,普通立法实行两审制,重要立法实行三审制,对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根据国家立法重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调整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市场经济领域,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健全推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方式、调整结构、创新发展、对外开放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订国有资产监管、行政审批监管、价格监管、技术市场管理以及农民合作社、科技企业发展、旅游等地方性法规。在民主政治领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和修订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代表法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预防职务犯罪等地方性法规。在文化建设领域,进一步做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加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制定和修订文化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地方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在保障改善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制定和修订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扶贫、慈善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消费维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城市建设与管理、边境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在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和修订土壤、水、大气、城市噪音等污染防治以及节约能源、矿产资源保护、黑土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湿地草原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五)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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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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