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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共吉林省委十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1日13:3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结合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完善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依法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建立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制定具体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乡镇(街道)延伸。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行政问责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法律培训、资格考试和审查制度,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及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职责确定重大执法决定范围、制定程序规则,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完善以省级行政机关为主、市(州)行政机关为辅的行政裁量标准制定主体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防止和克服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及时发现、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改革限权、依法确权、科学配权、阳光示权、全程控权,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继续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健全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积极探索和实践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信息公开网络建设,规范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社区、行政村信息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经过3-5年过渡期,圆满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按照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配套制度清单,各职能部门要遵循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原则,加快推进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总结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其他市(州)也要就条件成熟的改革事项积极探索设立试点,努力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和东、中、西部区域贯通的工作格局。按照坚持正确方向、依法推进改革、符合吉林实际、积极稳妥实施的原则,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等制度建设以及建立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制度安排等方面,努力探索推进相关改革。

(二)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及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对于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决定的,要严肃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提前离岗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理。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重大敏感案件和正在办理的案件要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防止形成“舆论审判”,妨碍司法公正。

(三)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建立省级统一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体制,形成全省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管理模式和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编制、经费管理体系。积极争取中央支持,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科学设置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规范和统一管理职责。优化司法权区域配置,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依托现有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率先探索推进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受案范围和受理条件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完善识别、防范、审查、惩处机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度,选择2个地区开展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选择2个地区开展对行政强制性措施监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监督试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主办侦查员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内部各层级权限,建立监督全程留痕制度。完善职务犯罪查办机制,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四)推进严格司法。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司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规范和机制,明确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认真落实我省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工作机制,加强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的衔接,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省内执法标准和刑事政策制定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健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凡是有主观故意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五)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渠道,建立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强化履职能力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推进社区矫治工作规范化,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细化实化相关制度规定。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取证工作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强化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与金融、房产、工商等职能部门执行工作联动查控体系,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落实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导入、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以及责任倒查追究等工作,完善案件依法终结退出机制,落实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责任。推动司法行政涉法涉诉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选择2个地区开展民事行政立案监督试点。严肃查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司法渎职行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司法活动。规范司法人员与案件关系人行为,对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分。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制度,深入开展“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司法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信仰法律并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及送法到基层等多种形式,深化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治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集中抓好“12.4”国家宪法日和每月一次的普法宣传日主题活动。加强专兼职普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公民增强法治观念。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食品药品安全、民生保障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青少年普法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省中小学设立适应青少年特点的法治知识课程,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坚持吉林特色的四级联治联创模式,抓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和“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治创建格局。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发展公益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彩虹基地”和“绿色家园”等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大力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危及校园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依法加强边境建设与管理,继续实施“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实行党政军警民“合力治边”机制,确保边疆稳固和国家安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撑、司法行政统筹、社会广泛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整合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法学法律专家学者等资源,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推进法律援助纳入政府民生实事。健全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应急机制和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落地工程”,完善“12348”法律援助热线,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建立城市半小时、农村1小时、偏僻地区2小时,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应援速援应急服务圈,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大力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中城市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到基层设立分所或与基层律师事务所联营,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与乡镇建立定向服务关系,解决偏远、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将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政府决策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探索在有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区域设立公证机构。逐步健全由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司法鉴定机构与审判机关衔接协调机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等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百姓说事点”创建、“人民调解防护网”建设和民间纠纷“零激化”行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屯(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依法处理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健全完善救济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群众等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注重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就业和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为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在企事业单位推广建立“员工诉求中心”。

(五)着力培育法治文化。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以我省特有地域文化资源为依托,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建设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社区、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校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化长廊等,营造“心中有法、说理用法、办事循法”的法治文化氛围。落实媒体公益普法社会责任,省内各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要开辟法治专栏、法治频道,提高普法实效。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及时传播法治文化。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推出一批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高质量的法学研究成果。充分发挥法学会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组织开展理论研究,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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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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