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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

(2014年11月20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16:03   来源:四川日报

原标题: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

二、大力推进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省的关键。推进依法执政,关键在于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完善依法执政方式,增强依法执政意识。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

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切实增强懈怠法治的危机感、学法用法的紧迫感、推动法治的责任感。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所有干部都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根据功能结构模型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验的成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制度。把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公职人员守法用法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法治档案制度。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制度。

(二)健全党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对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构建党委统筹领导、系统垂直推进、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系和推进机制。健全党委依法治理决策机制,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咨询、法律支持、合法性审查制度。党委及时研究解决依法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积极发挥作用。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注重党内法规同法规规章的衔接协调,加大党内法规解释力度。建立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强化党内法规执行力,加强对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内法规真正成为刚性约束。

(四)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省和从严治党紧密结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管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风党性党纪教育,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惩治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各级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纪律规定规范执纪行为,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度规定,强力整治特权行为,着力形成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五)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推进依法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法治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使基层党员干部和法治工作者成为基层法治的积极宣传者、强力推进者、模范执行者。

三、切实加强地方立法

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弘扬宪法法律精神,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恪守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一)健全宪法实施制度。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坚决追究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将宪法宣传贯穿到法治宣传的始终,依托国家宪法日,在全省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违宪警示教育,树立宪法权威;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构建科学民主的地方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将立法工作纳入地方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总体布局。适时审定地方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规范党委向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的程序。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张,保证地方立法的正确方向。

建立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为导向,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建立健全向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的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人大牵头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地方立法权力界限,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按照中央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要求,加强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指导和支持。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反馈等制度。积极推进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制定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办法。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机制,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用好民族地区自治地方立法权,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条例,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

(四)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民生保障和社会事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侧重管理型立法向管理和服务立法并重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和程序立法并重转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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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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