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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4日13:58   来源:宁夏日报

原标题: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

11.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人大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加强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民主监督。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实行依法追责。严格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及行政机关败诉行为问责制度,并纳入机关效能考核。

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源管理使用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云平台。制定政务公开监督条例。

建立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2.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各级司法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每年报告一次。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预者和执行者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将所在地行政机关涉诉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执行生效裁判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一次。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依法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取消与司法工作无关的各种考核、评比活动,使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1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安排部署,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对疑难复杂敏感的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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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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