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5)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责整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省政府设工作部门40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推进省级以下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责整合,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整合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项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纳、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建立统一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整合房屋登记、林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职责,明确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6)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制定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深入推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省直单位和市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试点。探索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有效形式,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减少领导职数。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总额不得突破,将全省事业编制总额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并有所减少。
(7)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全面清理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一律取消以“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资质、资格类审批,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省级政府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力度,扩大市县核准备案权限,推进同步下放环保、土地、规划等前置审批权限。在27个县份(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综改试点县,下同)依法合规配套下放环评、能评等省级投资领域审批事项。
重新明确各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6月前向社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审批清单。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服务,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抓紧完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程图。总结太原市“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经验,2014年底前在全省各市和27个县份推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市县政府2014年底前、省级政府部门2015年底前公布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
(8)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在27个县份和太原市城区先行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企业年检改年报制度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力争2014年6月在全省推开。积极推进先照后证。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市县政府负责。规范设置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省级一般不设行政执法队伍。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研究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
(9)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和扩权强县改革。积极开展《山西省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调整部分市不合理的城区、矿区设置,逐步解决“一市一区”问题。适应大县城和重点镇发展要求,将扩大县级市中心城区、县城和重点镇的区域范围纳入调整规划。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和达到设市标准的县有序改市。合理制定、完善设镇条件和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有序改镇。科学推进城市中心城区的镇(乡)改街道和村委会改社区居委会。积极探索县政府驻地镇的管理模式。
统一规范推进27个县份改革试点,逐步拓展扩权事项,集中连片扩大试点范围,在科学评估第一批85项扩权事项的基础上,将具备条件的国务院下放省级行政审批权限以及省级下放设区市的审批事项,以授权方式下放试点县(市、区)。探索实行省直管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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