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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治,传媒发展才能更健康

陈永洲事件、薄熙来案等入选“2013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

2014年01月20日14:59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完善法治,传媒发展才能更健康

7.《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事件

事例简介:2013年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某上市公司举报陈永洲对该公司有具攻击性的失实报道。《新快报》随即发表《请放人》、《再请放人》的呼吁文章。10月26日,央视播放了陈永洲向警方认罪节目。10月31日,广电局吊销陈永洲记者证,并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进行全面整顿。

入选理由:事例反映了在社会转型期,媒体从业人员和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存在的多重问题。这对于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水平、提升媒体机构的专业报道水平、促使公权力依法合理行使,意义重大。

郭镇之(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永洲事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案例,它提示我们必须全面加强法治,强化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自律,避免媒介审判,提升媒体公信力;同时,也必须避免公权力和资本各自施为或者联手操作,干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权。

8.薄熙来案庭审微博直播

事例简介:2013年8月22日开始,山东省济南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进行详细的图文直播,5天庭审期间,共发布微博119条,内容包括一审和二审整个过程和相关文书。其间,各个网站和传统媒体都大量援引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内容。

入选理由:对于曾身处高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通过微博方式进行全程图文直播,这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和新闻报道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本事例呈现出的对重大公共事件进行时政类新闻性信息传播的新方式,也引发了对现行新闻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魏永征(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总顾问):薄熙来案对于传媒刑案报道的启示在于:公开在法庭。司法公开、人民知情权体现在法庭上,而不是在侦查阶段;公平中立,对公诉人和被告人平等对待,特别是保护和体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客观、以事实说话,事实和意见分开;庭审期间的评论以程序为中心。

9.李某某强奸案报道与信息披露

事例简介:2013年2月17日,李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轮奸行为,22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批捕。3月案发初,李的个人资料即被公开,旋即引发网上对李某某及其父母大规模报道。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及各类媒体纷纷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奸案被害人隐私“双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各种信息。

入选理由:这一事例表明,网络时代案件报道与信息披露过程中有诸多对传媒伦理与法律规范底线失守的情况。对于信息时代如何进行刑事案件报道、信息披露,以及如何建立法治理性社会的思考,远超过案件本身的意义。

任丽颖(北京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坚守传媒职业操守与传媒伦理规范的底线,媒体应独善其身,主流媒体应起到表率作用,引导舆论导向发出理性声音;律师的职业操守与伦理规范不容突破,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律师应谨言慎行、保守秘密;在此类事件中,公权力机关还应有更大作为。

10.“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互诉名誉侵权案

事例简介:2013年4月到5月,《京华时报》连续28天,用67个版面、76篇报道质疑农夫山泉水质标准问题。2013年4月,农夫山泉公司起诉京华时报社侵犯其名誉权。后京华时报社也以侵犯名誉权起诉农夫山泉公司。2013年9月,法院对两案合并公开审理。11月,农夫山泉公司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递交举报《京华时报》材料。

入选理由:从传媒法治角度来说,媒体与被其监督的对象产生纠纷,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通过法院审理认定真伪,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孙彦(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此事例引发大家对几个问题的思考,比如新闻报道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问题,新闻内容客观性的要求和尺度问题,新闻评论的尺度问题,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等等。(郑赫南 许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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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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