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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出台24年来,立法机关首次启动修法,直面“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求解“行政官司告状难”

2013年12月24日08:57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求解“行政官司告状难”

“行政案件想立上案,一般都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还有的拖上几年也立不上,最后不了了之。”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说。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多年间,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2月23日上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首次启动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说明中表示,这次修法就是要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如何破解行政案件立案难

在李金平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李金平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把这种状况比作上医院看病:“医生还没见到,挂号的就说你没病,或者说这病我们医院看不了,回去吧。这合适吗?”

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这十几万件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等少数省份,有的省每年只有几百件,有的甚至一年只有几十件。

“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的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信春鹰说。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开宗明义,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草案还从三个层面强化了立案程序上的约束。一是规定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二是明确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之日起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7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不受理的理由。原告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三是法院在7天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

“原来的立案程序的确比较模糊。修正案草案增加的这些规定细化多了,对于解决立案难,将起到积极作用。”李金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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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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