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受关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太窄,是另一个广为诟病的弊端。最明显的一点是,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红头文件”本身就是违法的,但却属于法律上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被起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得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信春鹰指出,有些政府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行政诉讼法作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人大对政府、政府对其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进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纠正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表示,行政诉讼法作这样的修改后,下一步就要研究建立一套程序和机制,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扩大受案范围方面,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保险待遇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特别是涉及征收土地的行政案件,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又不受理。从法律上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有利于缓解立案难。”李金平说。
多位受访专家均认为,在民事、刑事、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中,行政诉讼与国家治理的联系最为紧密。提高行政诉讼水平,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胡卫列说:“这次修法的核心,在于提升司法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权威性。希望通过诉讼制度上的突破,发挥法治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熊文钊也表示,20多年才修一次法,机会非常难得。“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打造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新行政诉讼法。”(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通讯员 赵 健)
延伸阅读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他亮点
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原告、被告资格,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细化第三人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明确逾期不举证的后果,完善法院调取证据制度,明确证据适用规则;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代替维持判决,增加给付判决,增加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增加简易程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45天内审结;加强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明确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者进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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