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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的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截至2012年底,我国公证机构总数已达3007家,公证员总数增至12424人,公证行业年办公证事项已过1000万件

法眼:公证,不断延伸“成长”的触角

2013年08月28日08:2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公证保全网络侵权证据,确保其具法律效力

近日,北京市民方女士来到北京方圆公证处,要求办理网购的证据保全公证。原来,方女士不久前在淘宝网上花1000多元购买了某知名化妆品的套装,用过之后,脸上开始出痘,她怀疑买了假货。“我用过正品,效果绝对不是这样的,但店主却不肯承认卖的是假货,我只好先来公证处保全证据,再向网店索赔。”方女士说起此事就很生气。

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方女士打开电脑,再次在这家网店购买了一套一模一样的化妆品,从登录、拍下商品、支付宝支付、开封收货,到专柜验证为假货,公证员全程跟踪,对网购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随后,方女士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成功获得了淘宝店主的赔偿。

类似事例还有很多。近几年,仅北京方圆公证处受理要求做互联网证据保全的案件,每年都有五六千起。公证员李宗勇介绍说:“由于互联网领域的道德体系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电子商务中的违约、商业欺诈现象泛滥;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在互联网领域经常受到侵犯。我们受理的互联网证据保全主要有聊天记录保全、网购过程保全、网络页面保全、网络视频录像保全等,涉及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维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与传统侵权不同,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而互联网上的数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这就决定了网络侵权行为的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的特点。及时保存完整的侵权证据是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前提,这就对权利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固定证据的方式,比如自行保存相关网页、进行截图等,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证据效力也有限。因此,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在保全证据时,更需要采取网络公证的方式。”

对于权利人而言,赵占领建议,一旦发现网络存在侵权行为,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这样,既可以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可以防止侵权证据被删除或者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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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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