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受国家土地总督察委托,近期,派驻地方的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局长分别对本督察区域内土地违法问题突出的9个地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了公开约谈,面对面开展督察、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人民网)
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机构和一些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工作不仅是违法而且是违法突出,已是不争的事实。他们或为个人利益或为小团体利益而明知故犯、滥用职权,特别是在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违法征收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等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导致国土领域的腐败易发多发、层出不穷,使党和国家的事业及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受到破坏和损害,其理应依法追究处理。
2007年,国土资源部开始约谈制度。其定位在于“督促”和“警示”:是“为了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也是在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是对干部的护。”由此可见,约谈“出笼”伊始就出现了偏差。约谈,不是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生之前或发生之际发挥防患未然、达到“督促”和“警示”作用,而是在发生违法事实以后,尤其是“爱护”那些事实上已经突破了“问责红线上”、实际上已经违法了的干部。这样的约谈岂不是让违法者一了百了?这样的约谈岂不是延误和错过了地方与社会发展改革的良机?这样的约谈岂不是重复性的增加了地方与社会发展改革的成本?这样的约谈岂不是对违法犯罪的包庇、纵容、开脱?这样的约谈岂不是越俎代庖?
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下级部门进行约谈,面对面开展督察、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工作格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这样的约谈, 是必要的且又十分有意义。然而,现实中,约谈却在扮演着一个非常尴尬且又不光彩的角色!
客观地说,约谈在“训诫”层面上有其积极地意义和影响。但在“惩戒”层面上,约谈并没有形成和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和震慑作用,充其量是使违法者“吓一跳”,地方政府“悔过”和认错后,一般就不再处理。而约谈“问责”,也只是一纸“戒令”或公开检讨,以示“督促”。而事实上,并没有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及其政治经济受到的损失,“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了一句空话,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违法,就要依法处理、依法解决、依法追究。面对违法且又违法突出的事实,约谈应该负责任的、积极的、自觉地、主动地让位退位,不应该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挡箭牌、拦路虎、绊脚石,要让法治归位,依法治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治国理政的根基是法治。只有依法处理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才能真正达到惩戒和警示作用,才能遏制国土资源领域不断出现和产生的违法事件和腐败行为。
在约谈日盛的今天,约谈不能在违法与法治之间打太极、推八卦,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以约谈代替法治。迟到、滞后、缺位、错位、越位,是约谈的尴尬和不光彩。约谈,应该溯本求源,回归正位,应在源头下功夫,让“事后惩戒”变为“事先堵其退路”,而不应该成为马后炮、事后诸葛亮。违法且又突出,岂能约谈了之?约谈,必须走出尴尬和不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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