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铁岭市纪委获悉:铁岭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2013年5月30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依靠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是我党在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发挥群众的主人翁作用,充分保障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但是,长期以来,群众因害怕举报被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为了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失为一种尝试和创新。笔者认为,实名举报干部违纪违法“有奖”更要“有为”,才能真正发挥《办法》的杠杆作用。
群众对党员干部腐败堕落、违法乱纪、贪赃枉法,向来是深恶痛绝的。见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群众也还是有检举揭发的欲望或想法的。但是,为何过去少有群众实名举报,或者说不敢实名举报,说白了,还是担心举报了之后被某些官员打击报复,现实中也屡有网友或公众因为举报贪官而被打击报复的个例发生。由此看来,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即便所设立的奖励再高,不打消群众的思想顾虑,恐怕也还难以真正吸引群众参与进来。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好公民举报的有关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好群众的监督权不受到伤害,是确保前文提及的《办法》见效的根本。当然,作为群众来说,不论有没有奖励,都应该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如果以“赢利”为目的去举报或捏造事实,就是对自己监督权的一种亵渎。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服务的对象。因而,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必须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支持不支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反腐倡廉、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上,也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好群众监督的主力军作用,真正使人民群众说得上话,说话管用,切忌假借群众名义或者忽悠群众。有奖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办法》中规定了的就必须坚决兑现,不能找这样那样的借口糊弄群众。不但要在监督举报的问题上尊重群众的话语权,还要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干部问责等其他方面,多征求群众的意见,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真正将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支持不支持作为干部工作的晴雨表、试金石。对于群众来说,也要充分行使好应该行使的权利,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确保举报内容真实,举报线索具有可核对性,不能无中生有、伤害干部、干扰司法公正。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实干,首先要不断提高对制度的执行力。再好的制度,离开落实、不去执行,都是空谈、空摆。有奖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干部、举报干部违纪违法的积极性,是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是为了纯洁干部队伍……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想有什么效果,不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都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必须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硬化工作执行,一是一,二是二,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问责,绝不能打和牌,更不能将文件一发、办法一下,就万事大吉。还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办法、完善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执行力和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然,党员干部懂法、守法、用法、执法,不能单纯依靠或依赖于群众举报,或迷信于有奖举报,必须始终将法治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并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同时,要主动监督、积极作为,不给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机会,不让违纪违法者逍遥法外。
干部好不好,群众最知道。同样,工作到位不到位,群众也最清楚。举报干部违纪违法“有奖”,不能光靠《办法》制订者说好,还要通过“有为”、“作为”让群众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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