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曝遂宁女城管长期公车私用去小区打牌。记者向遂宁开发区城管了解基本属实,女城管不是“编制内”,但确属于公车私用,已经被停职检查,并扣罚绩效,当事中队负责人被领导约谈。遂宁城管欢迎广大网友监督爆料。(4月16日 大成网)
又一位“临时工”闯祸摊上事了,近期关于“临时工”违纪的事件不止一个。辽宁省西丰县委“豪车书记”的“临时工”司机私自开车去酒店,安徽省休宁县工商局的“临时工”驾驶员私自开车接孩子,盐城响水县城管局的“临时工”驾驶员酒后驾驶执法用车连撞4人……如果历数近年来的“临时工”违规,更是数不胜数。这些“编外”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临时工”在公务人员违纪违规的行列占据了“半壁江山”,显然“全面覆盖”的管理制度体系是忽略了他们。
“编外”人员,不受体制约束。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在众人的热情拥护下,体制内“人满为患”却依旧人手紧缺,碍于编制数量限制,许多政府机构只有通过“临聘”途径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因为没有“编制”,在“编外”人员看来,违纪违规带来的“停职、开除”处罚不痛不痒,因为不在这个部门当“临时工”,还能到下一个企业当职员。因此,许多制度规范在“编外”人员身上并未能起作用。另一方面,“不是编内人员,对部门形象没有影响”的错误认识,让体制内的部分规范条例或直接或间接的只针对“编内”人员,更减少了对“编外”人员的体制约束。过于自由的“编外”人员,上班迟到或早退,公车私用或公然出入娱乐场所等行为,要么是无人过问,要么是“无法可依”的过问,这是“编外”人员频频违规的主要原因。
缺乏稳定性管理的“临时工”成为“顶雷”后备军?因为不是“编内”人员,“临时工”的变动性较大,加之客观存在的管理松懈和群众心中“临时工”犯错“情有可原”的观念,才让部分部门把“临时工”作为了遮丑的挡箭牌。而事实上,不但国家劳动法里,劳动关系没有“临时工”、“正式工”的区分,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论错误是否是“临时工”所犯,用“临时工”作为出错托词,本身就是把“临时工”作为挡箭牌的错误做法。
服务人民不分“编内编外”,“临时工”犯错一样能中伤民心。事实上,不但在法律的层面上看,没有把单位的员工分类规范,在群众心中,也不会因为“身份”而区别看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的“临时工”是好公仆,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临时工”也同样能令政府部门形象受损,能令群众寒心。所以管理规范干部也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干部管理的制度不要有漏洞,制度效力的范围也不要有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