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铁岭市制定了《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可奖20万元。
建立完善的制度,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所在。习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辽宁省对实名举报进行建章立制是创新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值得首肯。
然而万事有利必有弊。对实名举报者给予物质奖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公众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但是也难免发生个别人为天价“彩头”借机“炒作”、“污蔑”他人的现象,相关部门应适时地加以正确的引导。
在通讯手段高度发达的当下,反腐形式已从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传真发展到网络反腐。网络反腐因其独特的公开、透明、直接、便捷的优势而受到公众的追捧。然而铺天盖地的网络举报信息,相关部门怎样甄别?怎样处理?这不仅关系着举报者的权益,更与领导干部个人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相关部门应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在接到举报时,应立即告之举报者有举报、监督干部的权利,也有真实反映问题的义务,同时告之污蔑毁谤他人的后果,增强案件受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怎样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虽然,官方一再承诺严格保守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但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跑风漏气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案件受理部门在接到举报信息时,应充分预见举报人举报行为存在的潜在风险,应立即启动保护预案,确保举报人不受腐败分子和利益集团的打击报复。
只有正确甄别举报信息、保障举报者的安全,《办法》才能更“常”,更“长”,才能起到反腐倡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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