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准备提交的《关于修改中贪污受贿犯罪不合理量刑规定的议案》呼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格以及量刑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即贪污受贿罪按每贪污受贿十万元量刑一年作为基本量刑标准。(据3月2日西部网)
贪污受贿罪按每贪污受贿十万元量刑一年作为基本量刑标准。看到这条建议,我想最该窃喜的应是那些贪官污吏,最感悲愤的应是我们平头百姓。所以毫不客气地讲,提出此建议的人大代表不是脑子进水就是立场跑偏了。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该议案的真正导向和动机。
人大代表媚权事例已并不新鲜,但像这样赤裸裸地为贪官卖力的还真不多见。用失去1年自由换取10万财富,贪官们就是用脚趾头想都能明白这是多么划算的买卖;用付出1年血汗赚取10万收入,百姓们就是起早贪黑的忙也未必能达到这个数。人大代表如此厚爱贪官,叫人民群众情何以堪。
故,贪10万判1年的议案不值得一提,更不值得一议。
首先,该议案与中央“严惩处”精神相左。腐败是党的大敌。反腐败一直是中央高度关注的工作,尤其是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履新以来,反腐力度有增无减,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更是全党达成的共识。朱列玉不顾反腐时代潮流,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高”为贪官刑罚过度叫冤,实乃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与中央反腐精神背道而驰。
其次,该议案与人民“零容忍”意愿相克。腐败是人民的大敌。贪官犹如过街老鼠,人民对之是深恶痛绝,将敌人坚决彻底全部肃清,已成为人民的强烈愿望。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传声筒,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是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如果为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搞不清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甘冒天下之大不韪,那人民又岂能满意、高兴和答应。
再次,该议案与代表“建忠言”职责相悖。腐败是国家的大敌。人大代表参加两会共商国是,就应该为国尽忠履职尽责。作为人大代表,不为国家思考预防腐败良策却为腐败分子呼吁减刑,往轻处说,你这是少了份直谏忠言的担当,多了份溜须拍马的媚态;朝重处讲,你这是辜负人民期望,愧对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人民选,人大代表为人民,履行好这个程序,行使好这份职责,人大代表议案才值得一提值得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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