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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在全总十五届七次执委会议上的讲话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3年03月01日14:12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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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工会维权帮扶的问题。

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发展道路的关键。工会要始终高举维权的旗帜,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职工群众加入工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期望工会能够代表和维护他们的权益。在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工会如果不能站出来,不能旗帜鲜明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就辜负了党的重托、职工群众的期盼。改革开放以来,广大职工利益得到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但侵犯职工利益的现象也不断出现。如果我们的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权益上无所作为,就必然失去职工群众的信赖。

新世纪以来,针对职工群众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我们对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了大量探索,包括提出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全过程中维护职工权益,确立工会工作方针、工会维权观、企业工会工作原则等,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权工作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提高。同时,各级工会加强宏观和源头参与,推动劳动立法与政策制定,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推进“两个普遍”重点工作,大力开展法律援助,着力维护农民工权益,认真总结推广社会化维权、工会城际维权联动机制等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从各个方面努力维护职工群众利益,使工会维权工作在实践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工会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在维权工作的根本宗旨、重要原则、核心理念、途径方式等方面,保持特色,坚持走自己的路。要牢记维权宗旨,坚持树立服务职工的思想,以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依靠职工群众、为了职工群众,千方百计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为党政分忧,为职工解难。要把握维权原则,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相统一,把职工群众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不简单照搬发达国家标准,使工会提出的维权主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发展实际。要坚持维权理念,倡导互利共赢、促进和谐发展,充分考虑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作用的均衡,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注重维权方法,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文化、社会等权益统一起来,把维护职工利益与提高职工素质统一起来,既突出维护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又注意加强对知识分子等群体的工作。要健全维权机制,主动拓宽维权领域,切实增强维权力量,积极改善维权环境,推动建立完善涉及职工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并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不断提高工会维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做好工会维权工作,务必深刻认识我们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和发展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我国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保障,总体上是平衡的、协调的;各级政府负有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责任,是执法的主体;推动落实保障职工群众利益的各项法律和政策,是工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工会维权要增强针对性。工资收入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企业职工工资不能由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必须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来确定。这些年来,我们反复强调要维护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反复强调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既是对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的回应,也体现了抓重点群体、抓关键环节的科学工作方法。重点维护好这些群体的各项权益,维护好他们的劳动经济利益特别是工资收入,集中反映出工会干部对职工群众的深厚感情,体现出工会组织的鲜明立场。当前尤其要重视劳务派遣工问题,这不仅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的重大问题。这次修订《劳动合同法》针对性很强,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其目的就在于解决滥用劳务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问题。工会要抓住《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的有利契机,坚持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的主张,依法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工的行为。

送温暖和帮扶也是维权。这些年工会的送温暖和帮扶工作,在过去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发展,确实为困难职工群众解决了不少问题,得到党中央充分肯定。胡锦涛同志先后4次视察工会帮扶中心,指出工会送温暖和帮扶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评价帮扶中心是一个创举;习近平同志要求不断健全送温暖机制,推动工会帮扶工作实现常态化、长效化。下一步,各级工会要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继续把送温暖工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金秋助学、阳光就业、家政服务工程、农民工平安返乡、女职工关爱行动等一系列工作品牌做得更响,把工会帮扶中心建成充满爱心、充满阳光的职工之家,推动帮扶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管理格局,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衔接,成为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关于推动劳动立法与加强工会法律监督的问题。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工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尤其需要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保障。有了法制的保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等制度就能得到坚持、发展和完善,反之,一些好的制度也难以坚持下去。因此,我们把推动劳动立法,加强工会参与执法检查、法律实施的监督,作为坚持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参与立法,积极推动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经济、社会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是我国立法工作发展最快的时期。到2010年,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过程中,工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10年来,全总和各级工会站在职工群众的立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数十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各地工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仅2006年以来,省级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多达1261个。这些努力,为推动我国劳动关系方面和经济社会法律的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和职工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开展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手段。30多年来,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履行劳动法律实施监督职责,大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协助政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过去10年来,全总先后7次参与全国人大对《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企业用工管理、社保缴费、工资拖欠、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维权专项行动;健全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参与查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力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涉及职工权益、工会组建和维权方面问题的解决。

目前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已经比较健全,但在程序、罚则等方面仍然有不细密、不周延的地方,各级工会要继续重视立法参与工作。同时,也要看到,在不少地方和企业,违法用工仍然大量存在,要继续加强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密切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还要看到,一些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法律意识还不足,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依法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工会干部要把有关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深学透,把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用好用足,不断提高依法开展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真正使法制成为工会工作的保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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