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义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但却像‘小鸡啄米’一样,具有连续性、经常性。”1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剖析长春市二道区建设局原局长刘兆义案时对记者说。(人民网 1月15日)
刘兆义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在位8年收受贿赂800余万元,数罪并罚,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别基层干部“小鸡啄米”式受贿的特点,值得警惕。
“小鸡啄米”式的受贿单次案件看似金额不大,但日积月累,水滴石穿,最终沦为“大贪”,让刘兆义身陷囹圄,悔之莫及。
“小鸡啄米”式的受贿具有连续性。刘兆义不放过任何捞钱机会,他担任建设局局长兼执法局局长,下属事业单位多,经常用人用工;主管工程建设,承管着大量的建设项目,在这些有职有权的岗位上,刘兆义仅受贿一项就达50余起。
“小鸡啄米”式的受贿具有经常性。刘兆义用救灾物资偿还个人债务;还动用某镇私设“小金库”中的资金购买玉米用于自己养殖基地所需饲料。抱着侥幸心理退钱最终让自己浮出水面。
杜绝“小鸡啄米”式的受贿需要严明党纪国法。突出经常性教育,发挥廉洁自律方面的知识和相关案例的警示作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深化对“廉政”、“廉洁”的理解。
杜绝“小鸡啄米”式的受贿需要强化监督。随着城市不断扩建,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而与此相关的权力大多掌握在基层一线干部手中,如果监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杜绝“小鸡啄米”式的受贿需要健全制度。在建立健全接受公众监督、群众评议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升工程预决算、财务审计等制度的执行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