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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曹建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

2012年12月07日10:2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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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规范抗诉、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问题。这次民诉法修改时,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新增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从法律规定上看,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相同,但两种监督方式适用主体和效力不同,抗诉由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可以直接启动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检察机关提出,不当然启动再审,但可以促使法院发现、纠正错误。两种监督方式相比,抗诉更具有刚性,检察建议则相对柔性,并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除此之外,要充分注意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质量的要求更高了,而检察建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因此,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在决定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还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时,虽然适用相同法律规定,但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其中,抗诉一般应适用于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是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实体裁判错误并不是非常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就可以不提请抗诉,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六)关于妥善做好息诉工作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是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理顺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解决了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已经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再审维持原判,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的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化,即使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改判纠正的难度也相对增大,绝大多数案件要做息诉工作。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检察监督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后,且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仅限一次,检察环节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引导群众依法定程序解决司法诉求,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实到受理、立案、审查终结的各个环节。对可能达成和解的,要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抗诉、终结审查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要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息诉工作合力。

(七)关于强化自身监督的问题。民事申诉案件大多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检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接触相对频繁。如果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监督的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民行部门要切实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廉洁意识,严守办案纪律,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修改后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约束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检察人员,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民行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健全回避制度,坚决防止检察人员和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自觉接受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制约,重视征求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要努力扩大民事检察工作公开范围,拓宽检务公开渠道,确保民事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八)关于完善民事检察工作考评机制的问题。工作考评是了解掌握工作进展、评估工作发展态势的重要方式,对工作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民事检察工作具有区别于其他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规律,建立全面科学的考评机制。目前民事检察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一审生效裁判抗诉比例较高、发出检察建议数量多采纳少等,或多或少与地方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不够科学有关。从深层次上讲,这是关系民事检察工作发展方向,关系社会各界包括相关立法、司法机关对民事检察工作评判的重大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真正从有利于促进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出发,进一步研究完善民事检察工作考评机制,引导民行检察部门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督质量和效果,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贯彻实施好修改后民诉法,事关检察工作全局,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摆在突出位置,有针对性地抓好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好执法保障工作,确保修改后民诉法顺利实施。

(本文是曹建明检察长2012年11月2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时作适当删改)

(责编:杨丽娜(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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