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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曹建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

2012年12月07日10:2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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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

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加自觉坚持“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等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特别是要更好把握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提供思想保障。

要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党的十八大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次民诉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也增加了检察监督责任。加强监督,首先必须敢于监督。尤其是民行检察工作,近年来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仍然是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加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呼声很高。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敢于监督的理念,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民事诉讼中裁判不公、审判人员违法、违法执行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

要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范围、对象、条件、方式和手段开展工作。在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过程中,法律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的,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要自觉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履行职责。需要强调的是,修改后民诉法的有些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比如调解监督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检察建议的程序、效力等,需要在实践中继续稳步探索,但所有探索都必须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定,坚决防止和制止监督权的滥用。

要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规范监督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根本保证,也是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治本之策。要十分重视民事检察环节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抗诉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实行严格的流程管理、内部分工制约、质量管理和监督。要认真研究制定法律新规定的落实措施和办法,正确把握各类监督方式、手段的适用条件,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努力提高监督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特别是,要坚持客观公正和依法调查原则,注意规范和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的目的是了解与生效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不能超出需要了解情况的必要范围,不能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理解为类似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决不允许任意行使调查核实权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和执行活动,更不允许利用调查核实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必须从民事诉讼和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出发,运用恰当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以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生之后,检察机关才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正确把握检察监督介入民事诉讼的时机、方式和程度,改进监督方法,防止法律监督工作出现异化和偏差。

要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建议和解、监督执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权,不能代替当事人主张或放弃权利,不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尤其要尊重当事人申诉权利的行使,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以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况外,一般应以当事人申诉作为审查案件、进行监督的前提。要坚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防止和避免因检察监督的不当介入,破坏当事人在诉讼结构中的平衡性,进而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干预。

要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效率与公正一样,都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和审判监督程序无休止反复。这次民诉法修改,规定检察院三个月审查期限,目的在于保证检察监督的及时性,也是对当事人申请的明确回应。修改后民诉法在严格限定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增加简单快捷的送达方式,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提高效率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而且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更好实现公正与效率统一、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在确保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办案模式,规范办案程序,强化流程管理,提高自身能力,提高办案效率。高检院和各省级院首先要带头作出表率。

要强化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修改后民诉法既完善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又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各级检察机关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重视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责编:杨丽娜(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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