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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曹建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

2012年12月07日10:28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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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把握民诉法修改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要以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定位的认识,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监督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修改后民诉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要牢牢把握好民事检察监督的根本方向和本质要求,必须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在当事人之间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直接进行监督,必要时应当也可以通过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予以纠正。

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充分肯定和吸收了过去几年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了同级监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修改后民诉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格局,转变单一抗诉的工作模式,重视并加强同级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正确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

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整个诉讼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其他监督分工制约、相辅相成。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代行审判权、执行权,也不代行对违法人员的处分权。要妥善处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及其他监督的关系,支持和促进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纠正通过法院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程序未能解决以及审判、执行活动存在严重错误的问题上,更加正确有效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责编:杨丽娜(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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