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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2012年11月28日14:1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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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司法的衣衫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原则要求。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对公共权力公开运行问题首次作如此全面要求,也是首次明确提出司法公开问题。结合工作实际,谈三点学习体会。

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价值。要认识到,公开是人民司法当然的存在方式,也是其基本的运行方式。这是由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和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只有司法权公开运行,才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非法干扰和干预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让公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为社会所知悉所认同,从而提高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的必要途径,只有司法是公开的,人民群众才有可能及时了解司法,及时建言司法、适时参与司法和有效监督司法,从而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司法得到人民的尊重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多年来,法院系统为推进司法公开,作了很多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最高法院在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中,都把推进司法公开作为重点改革内容,2009年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基本上实现了司法活动全程的公开并先后确定了两批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的样板。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也作了很多探索,推出了许多很好的举措。

三要攻克司法公开的重点难点领域与环节。就目前而言,司法公开的重点领域主要应当是司法审判公开,这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领域。就司法审判公开而言,需要研究的主要是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审判流程的进一步公开问题。第二个是一些重点环节的进一步公开问题。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审判组织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是不得公开的,但对案件处理而言,恰恰是决定司法实体裁判结果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社会公众关注期待的重点环节。近年来,一些法院尝试开展了裁判文书写明合议庭少数意见、有关人员旁听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当事人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和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理由须提前告知当事人等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三是司法公开的对象问题。司法公开的对象有三大群体,一是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二是社会公众,三是法院系统的干警。对不同的对象,司法公开的内容和目标应当有所不同。与此同时,也要注意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一群体是司法公正的评判者,也是司法公信的发言者,司法只有向社会公众敞开衣衫,让社会公众了解自己,才能树立司法公信。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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