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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2012年11月28日14:1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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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践和理论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阐述、新概括,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走向成熟,也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解决了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坚持什么理论体系、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的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贯彻和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矢志不渝的信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奋发有为的态度推进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

一、以矢志不渝的信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不是只追求形式公正、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也不是前苏联以维护集权为目的的司法制度。

我个人认为,人本、便民、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高效、权威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正义、公平、和谐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裁决法律争议、维护法律权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职责;依法能动、改革创新、固本强基是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路径;党的领导、独立行使司法权、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保障。这些优越性是我们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据所在。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为此,需要我们继续在优化职权配置、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消除司法腐败现象等方面采取新举措;需要我们继续在破解制约法院工作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谋求新突破;需要我们继续在把握和运用司法规律,处理好审判权与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审判程序高度正当化等方面有新规约。

(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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