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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2】

2017年01月16日10:1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九條 選拔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准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准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注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在綜合研判、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並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選拔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一般採取醫院內部推選、外部選派、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院長和分管醫療、科研、教學等相關業務工作的副院長,一般應當從醫療衛生領域選拔。

第十二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貫徹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不力、偏離公立醫院辦醫宗旨,因重大醫療事故、重大醫患糾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責任追究影響使用,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准確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四條 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行政領導人員,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條件成熟的醫院,可以對行政領導人員全部實行聘任制。通過公開選拔(聘)等方式產生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第十五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聘任制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以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實行聘任合同管理的,應當明確崗位職責、聘期及工作目標、薪酬待遇、解聘條件等內容。完善聘任合同,規范聘期管理。

主管機關(部門)可以授權院長與其行政副職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八條 領導人員聘任期滿,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願意且未達到最高任職年限,按照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九條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解除聘任手續。

第二十條 領導人員在聘期內因個人原因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書面提出申請,並報主管機關(部門)批准。審批期間或者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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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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