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將於3月1日起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國家級的“學術委員會規程”。《規程》明確,學術委員會中,黨政領導不超總人數的四分之一。《規程》實施后,各高校將根據《規程》要求,對本校學術委員會規章進行修訂,探索“教授治學”,促進高校“去行政化”。
無職務教授委員不少於總數一半
《規程》明確,學術委員會應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應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匹配,不低於15人的單數。
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總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總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8年。
《規程》規定,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或由全體委員直接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由學校決定。
調查學術不端者可直接撤銷待遇
《規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內容包括: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此外,學術委員會還將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証,客觀公正地認定。對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証。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直接撤銷或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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